文化“硕鼠”多次联手受贿索贿,按职位高低分赃配合“默契”


文化“硕鼠”多次联手受贿索贿,按职位高低分赃配合“默契”


【编辑/赵三军 统筹/刘姝蓉】本月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受贿案件进行了再审宣判,大白新闻梳理判决书发现,案件的当事人——鄢陵县文化和广播影视局多名官员除单独受贿外,还多次联手受贿、索贿,而且每次都按照职位高低进行分赃,配合十分“默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赵某亮在担任鄢陵县文广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期间,利用分管乡镇文化站的职务便利,在为乡镇文化站采购健身器材的过程中,与时任县文广局党组书记的宋某展合谋,分三次收受健身器材销售商田某雷(另案处理)回扣款2.2万元后二人私分,其中书记宋某展分得1.3万元,分管领导赵某亮分得9000元。

第二起分赃事件发生在2010年下半年。赵某亮仍是利用分管乡镇文化站的职务便利,与时任书记宋某展合谋,以彭店、马坊、安陵三个镇的文化站不符合规定、需要“协调”为由,向三个乡镇各索要1万元“协调费”,然后二人私分,宋某展分得2.4万元,赵某亮分得6000元。

第三起分赃发生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县文广局的二级机构——县文化馆在采购健身器材的过程中,时任县文广局党组书记的宋某展与时任文化馆分管领导的赵某亮,以及时任文化馆长的王某民三人合谋,分三次收受健身器材销售商田某雷回扣款13.1万元后三人私分,其中书记宋某展分得5.4万元,分管领导赵某亮分得3.9万元,馆长王某民分得3.8万元。

此外,宋某展、赵某亮还多次单独收受数额不等的贿赂。2017年6月9日上午,时任文化馆长的王某民主动到县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伙同宋某展、赵某亮收受健身器材供货商回扣款的事实。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分别以受贿罪判处赵某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宋某展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民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人所退赃款由检察院上交国库。【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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