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為人民服務服務農民


正常情況下,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能從承包方手中收回土地。

但是承包土地也是有合同的,即保障了你的權利,又規定了你應盡的義務,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有關部門是可以對你進行處罰甚至收回承包權的。

對於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用途、毀壞耕的行為,發包方有權阻止並要求其恢復原樣,如果不聽勸阻依然我行我素的發包方可以走程序收回土地承包權。

土地撂荒兩年以上的,土地可能會被收回。這裡說可能是因為承包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強制收回,但是你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發包方可以追究你的違約責任。


農村隨拍君


我國曾對土地承包問題進行兩輪的調整。第一輪土地承包制是1983年開始的,承包期15年,第二輪則從1997年開始,承包期30年,2027年土地承包期滿。2017年10月18日,國家宣佈: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也就是暫時來說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可以到2057年。近兩年各地正在進行的土地確權要求“增人不增田,減人不減田”,所以不管人數增減都不會再對耕田進行重新分配。

農村的土地承包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裡面規定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是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村民是承包方,十分清楚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也就是承包期限內不得以任何原因收回。即使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但也有一些情況發包方可以收回,如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同時一些沒有繼承人的承包方死亡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也可以收回。


濯日漫談


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不說虛的,針對問題談談農村的實際情況吧。

村委會無權收回農民土地。村委會只是民間自治組織,下轄多個自然村,其手中並沒有土地支配,所以這種所謂“收回權”無從談起。

農村土地都分佈在各自然村手中,即土地不出自然村,只有他們才是土地的實際擁有者。有權收回農民土地與否,由他們定奪。

共在一個盤子住,各守各業,井水不犯河水。現在很多地方撂荒田地比比皆是。低頭不見抬頭見,作為共村村民誰也不會提“收回”這個動義,你犯傻呀?

以前,承包地是要徵收農業稅的(公糧),有的農戶認為作土地沒划算,撂下土地舉家外出打工,既不打招呼也不交農業稅。各種稅費無著落,村裡又不能公攤,在這種情況下村小組收回這部分土地重新發包給願意承包的村民(注意:是願意,而不是缺土地)。那時節土地並沒有現在這麼金貴,很多村民都有放棄土地的念頭。緣於農業稅費太重,種地不划算。這也是造成現在很多失地農民的根本原因。

改變以上農村土地的窘況的根本原因就是:國家實施惠農政策,免徵農業稅。現在作土地不但不交公糧,而且還有土地附著的紅利“三農補貼”。現在還談收回農民手中土地是不切實際的。

以前收回土地的理由是農業稅費無著落,而現在這種理由已不復存在,人家土地經營的好壞與你何干?

只要不是絕戶,在農村現在還提“誰有權收回農民手中的土地”不現實,其實這種情況也不存在。別忘了,農戶手中還有“尚方寶劍”:土地確權證書。


abCd6666和天下


村委會沒有這種專斷權力,一切依《土地法》《土地承包法》處理,只要農戶不違法使用土地,任何單位無權收回農民的土地,雖然三權分置(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村委會只有在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下,才能報經上級有關部門依法收回。1,五保戶死亡後的承包地。2,荒廢倆年以上不種農作物的地。3,用於非農建設的地,改變農業用途的地。如耕地建宅,建廠,辦企業,出賣出租給非農經營的地。除此之外,國家建路,劃定區域規劃的公共佔用的土地,在於農戶協商好補賠價錢之後,由村統一辦理處置事宜,以外都無權收回農民土地。

土地有兩種屬性,一是國有,一是集體屬有,農村現實情況是集體所有,以村為一個集體單位,屬有集體成員都是夲集體資產的所有者,是主人,受憲法保護,有不可剝奪的權力。村民委員會只是本集體的管理者和維護者,一切尊從國家法律依法而為,接受上級機關和集體成員鑑督,沒有擴張權力,自定枉為的空間。不能隨意收回處置農民承包的土地,只能依法而行,接受檢督,並沒有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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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特殊情況下村委會不能收回農民的土地,在正常的承包期內土地屬於農民自己所有。而村委會想要收回土地則要召開村集體大會,一般來說政府徵地會收回土地,但會給村民一定的補助。那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收回土地,下面就給大家講解一下。

1.農民自願放棄土地的承包權,這種情況下可以收回土地。 自願放棄土地的承包權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一般來說村民應提前半年做書面申請。這樣做的好處就是防止村委會強制收回土地。

2.女兒出嫁到婆家又分得土地,孃家的土地可以收回 因為國家規定每個人只能擁有一戶的土地。如果在孃家已經分得土地的,在婆家並沒有分得土地,這種情況土地不可以收回。但如果在婆家分得土地的情況下,在孃家也擁有土地,這種情況下孃家的土地就要被村委會收回。

3.以家庭為單位的戶口全部消亡 本著土地不增加不減少的情況,只要戶口中有一個成員存在的,那不管家裡多少地,都不可以收回。而如果一個家庭中所有的戶口都消亡了,那這時候土地就可以被自動收歸村委會。

4.戶口轉為地級市且全家為非農戶口 只要戶口中有一個成員沒有遷到地級市的,那這個村民就享有土地的承包權。如果戶口中全家都遷到小城鎮中,這種情況也不能收回土地,要按照村民的意願決定土地的去留。而只有所有成員都遷到地級市的,村委會才能把土地收回。

5.村民所在的土地連續兩年荒廢的,村委會可以收回土地。 只要不滿足以上的條件,強制收回土地都是違法行為。如果大家生活中遇到這樣的事情,可以拿出自己的法律武器,不知道大家怎麼看?


三農圈子


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首先我們搞清楚一個事情,我國的土地按照性質分為兩種: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而村子裡的土地所有權,是歸整個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作為村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那麼是不是說村委會就有權收回村民的土地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5條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權:

①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③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即使村委員是在以上三種情況下合法的收回村民的土地,也要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按法律程序一步步來,不可武斷的讓土地使用者騰出土地。而且如果屬於上面的第一種情況,是要給土地使用者適當的經濟補償的。

另外請注意,上面所說的是“收回”而不是“徵收”,村委會是無權徵收土地的。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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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墨


我說幾個要點,就能清楚,村委會收回幹嘛了!當然都是經濟利益驅動。

1:所謂權利,都是人民賦予的。那麼就需要全體村民的同意。這村委會才能行使權利。

2:村委會只能從村民手裡租回去。不能強制性收回。除非全員村民開了共商大會,討論集體土地的發展問題和趨勢。

3::這是大事,村委會一旦成功,面臨的是更多挑戰和風險。收回土地,是為了幹部個人利益呢還是和什麼有利益勾結。

4:一旦農村村民沒有地了,那就等於村委會要幫助村民解決養老問題,營生問題!目前好多發展不錯的村子,利用土地資源,出租給企業辦廠,全村享受著發展旅遊的各種經濟效益。然後,全村年底分紅。

5:改革開放,迎來發展!就看你的能不能抓住機遇了,現在很多村莊都是富裕的要命,存款上千萬…你怎麼看。


楚過寒


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嗎?

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公正公開分配給農民使用,確權後,承包期內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及所有權。但是,也並不是土地這樣就是“安全”的,農村土地使用也是有嚴格規定的,違反規定有可能被收回的!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

①村民分配的土地在承包期內棄耕拋荒2年以上,村委會有權收回。


②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閒置2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並重新歸還村集體重新分配。

③五保戶死亡(絕戶)的,由村委會收回土地

④承包期到期後,戶口不在村集體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並不再分配。

⑤在耕地非法建設,破壞耕地的,村委會有權要求恢復耕地,如多次警告勸阻不執行的,村委會向上級部門反應後有權收回土地。

我是豫見新農人,以上就是我的個人淺談觀點,若有不妥還請批評指正,歡迎關注我互動評論必回?

豫見新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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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訴你,村委會是有權裡收回農民土地的。

因為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擁有土地的承包權、收益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建房屋的產權。

土地歸村委會集體所有,當然有權利收回,但是已經分配給了農民的土地,村委會是不能夠任意想收回就收回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承包的土地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也就是說,農民承包了土地,連續兩年不耕種,任其雜草叢生,村委會是有權終止承包合同,將土地收回的。

2.農民全家戶口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

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是按戶承包,如果農民全家的戶口遷入了設區的市而轉為“非農業”戶口,那麼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的土地。但這裡要注意,如果這戶人家中有一個人的戶口沒有遷出或者是全家遷入的是小城鎮,也就是不設區的市,那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村委會是無權收回土地承包權的,必須等到土地承包到期後才可以收回。

3.已婚婦女在婚入地取得了承包地的,婚出地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其土地。

一個人是不能同時在兩個地方取得承包地的,對於婚嫁的婦女,如果在孃家時已經有了一份承包地,在嫁入婆家後又取得了一塊承包地,是不允許的,兩者必須去掉一塊,至於去掉哪塊,由當事人與兩地的村委會協商而定,一般是保留戶口所在村委會的承包地。

4.沒有繼承人的承包人死亡後,村委會有權收回其土地。

如果承包人沒有繼承人,那麼他死亡消戶後,村委會自動將其承包地收回。

5.承包方主動交回所承包的土地。

因為個人原因,有的承包人就是不想承包土地了,可以主動將土地交回村委會,但必須注意,交回必須是農民自願的,而且要有書面申請並確認簽字,此舉是為了防止村委會違法強行收地。

除了以上五點,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隨意的收回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村委會也不能隨意的調整農民手中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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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語流楓


農村土地被徵收的事情時有發生,除因經濟發展建設需要,被國家徵收的情況以外,還有部分農民的土地莫名其妙被村委會徵收,理由也是千奇百怪,那麼村委會是否有權徵收農民的土地呢?

村委會,村民大會都無權超越法律規定,自由處置村集體土地。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我國對土地用途有著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相關法律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須經國務院批准後才能實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必須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因此村、鎮政府既無土地徵收的審批權也無實施權。雖然有明文規定,但在農村,村委會或鎮政府虛構國家徵收土地的事實,轉手將土地賣給開發商以謀取暴利的事情還是時有發生,這時候我們又該怎麼維護我們的權益呢?

首先,相關村民有權拒絕村委會、鎮政府的“徵地”行為,村民可以向當地的國土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

其次,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權益,對違法行為不管、不問,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職責;

最後,如果村民遇到“強徵”、“強拆”,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並以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

那麼,什麼情況下,在法律範圍內,可以回收呢?

對不按照規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經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佔有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佔有的使用權進行回收,也就是說當你不符合使用標準後,村集體可以回收你的使用權。

1.空閒或房屋倒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確權,已經確權的註銷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這表明:你的房子倒塌兩年後,沒有重建,集體應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想繼續使用,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如果申請了兩年卻沒建房也有集體回收,註銷土地登記。

2.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回收。這表明: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移居境外後,就沒有使用權這個,但是原來在農村的房屋屬於私有財產,依然受法律的保護,可以一直使用,但沒有重建的權利。

3.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

如果真的遇到此類情況,建議村民及時委託相關專業律師代理維權,因為涉及到徵地、拆遷案件都比較複雜,專業性又強,農民很容易陷入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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