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產市場監管新政:擬完善預售制

一手新房銷售價格超過備案價 15% 就必須備案變更,人均租住建築低於 6㎡禁止出租……近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發佈《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監管辦法》範圍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租賃、經紀和估價等行為,並明確列出房企與租賃企業嚴格禁止的各類違法經營行為。

昨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原辦法有關房地產市場監管制度更多是在增量土地供應背景下制定,而自從 2012 年新一輪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來,深圳市逐步建立了土地整備、城市更新等存量土地二次開發新機制,當前有必要按照新時期城市建設發展的新要求進行修訂完善。

記者瞭解到,《監管辦法》取消房地產行業年檢制度,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的年報制度,並在各行業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的相關內容中將 " 年檢制度 " 修改為 " 年報制度 ",並完善房地產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房企

售樓價格超 15% 就必須備案變更

《監管辦法》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建立項目開發手冊,完善房地產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確定銷售價格並由房地產主管部門對外公示後,房地產主管部門可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報價格監管部門備案,簡化備案程序。房企應當按照經備案的銷售價格,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確需調整銷售價格且調整幅度超出備案價格 15% 的,應當在調整價格前辦理備案變更。

在房地產預售許可管理方面,明確房地產產業化主管部門認定的房地產產業化項目有關工程進度的預售條件,即應 " 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層數 ",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前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對外公示的內容,增加了包括 " 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 " 等五項內容。銷售精裝修商品房的,應公示裝修裝飾材料的名稱、品牌、價格、規格、型號等信息。

另外,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損害購房人權益的行為中,增加 " 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 " 情形,加強對房企在銷售活動中行為的監管。

《監管辦法》還明確,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銷售或者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變相銷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被責令停止違法銷售行為,並以每銷售一套商品房罰 10 萬元的標準接受處罰。

租賃

陽臺地下室等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記者瞭解到,按照國家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完善住房租賃管理的要求,《監管辦法》增加 " 房屋租賃 " 一章內容,具體來說,擬建立實名租賃制度,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證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另外,出租房屋應當有合法的來源證明,未依法取得規定的來源證明材料、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經鑑定為危房不能使用、違規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室內裝修不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房屋不得用於出租。出租住房應以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 6㎡,且禁止將原始設計的居住空間再次分割搭建後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監管辦法》還規定,深圳要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籤訂和網上備案,經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可以作為承租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在深圳市從事房屋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以及出租或者轉租住房間數達到 10 間及以上的自然人,應當辦理工商登記並向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對於近期頻頻 " 爆雷 " 的租金管理方面,《監管辦法》也予以了政策規範,提出建立租賃資金監管制度,要求房屋租賃企業和其他開展規模化住房租賃業務的個人應當在商業銀行開設資金監管賬戶,由商業銀行對租金、保證金、租賃貸款進行監管,為租賃當事人提供租賃資金安全保障。同時提出,市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租賃市場價格水平定期公佈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當事人可參照指導租金,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租金數額。

此外,對於深圳房屋租賃市場上大量存在的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出租事宜也進行了規範,表示歷史違建經房屋結構和消防安全檢驗合格,並符合地質安全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的相關手續。違法出租的,對個人處 1000 元罰款,對單位處 5 萬元罰款。

中介

從業者不得 捏造發佈不實信息

《監管辦法》改變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分支機構備案方式,完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備案變更規定。在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實施的行為中,增加 " 捏造發佈不實信息;洩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協助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進行不動產登記 " 三種情形。

另外,結合國務院取消房地產經紀人資格管理以及房地產經紀管理的實際,取消 " 房地產經紀人 " 的有關規定,將 " 房地產經紀人員 " 界定為 " 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從業人員 "。同時,將原辦法中有關 " 執業登記 " 或者 " 執業信息 " 的規定,分別修改為 " 實名登記 " 或者 " 從業信息 "。

在房地產經紀業務從業人員不得實施的行為中增加 " 洩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協助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進行不動產登記;採取暴力、脅迫等不正當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服務,或者對當事人報復滋事 " 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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