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汕頭最嚴公積金政策出爐 今天開始正式實施

汕頭最嚴公積金政策出爐!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了關於印發《關於住房公積金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通知對部分住房公積金提取、個貸政策措施進行微調;啟用根據繳存時間制定最高可貸額度,滿一年才可提取,繳存滿5年才可滿貸40萬。

「新政」汕頭最嚴公積金政策出爐 今天開始正式實施

這意味著繳存年限將影響貸款金額!

「新政」汕頭最嚴公積金政策出爐 今天開始正式實施

該政策將於2018年7月9日正式實施!

同時,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了對於該“通知”有關問題的意見政策解讀,“通知”全文及解讀如下:

通知

全文

汕房金管規〔2018〕1號

汕房金管〔2018〕1號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

《關於住房公積金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

發展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於住房公積金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有關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10日

關於住房公積金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

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公積金管理實際,現就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我市職工購房合法權益,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對部分住房公積金提取、個貸政策措施進行微調。

1.將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繳存年限的條件恢復為2014年10月份以前的條件。即: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必須是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的在繳職工。

2.為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實現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情況和職工月公積金繳存額、職工可貸款年限、繳存餘額等情況,計算職工最高可貸額度。即:

最高個人貸款額度=公積金賬戶當前餘額+當前月繳存額×當前至法定退休年齡總月數× 繳存調節係數

其中“公積金賬戶當前餘額”以職工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貸款受理手續前,最近12個月內賬戶最高餘額計算;“繳存調節係數”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政策、存量資金等因素調整確定,並及時公佈。對“公轉商”貸款業務的上述調節係數可相應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存量資金、房地產市場等情況確定公佈。

同時,為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啟用根據繳存時間制定最高可貸額度:

繳存時間:1年(含)——2年,最高貸款額 10萬元;

繳存時間:2年(含)——3年,最高貸款額 15萬元;

繳存時間:3年(含)——4年,最高貸款額 25萬元;

繳存時間:4年(含)——5年,最高貸款額 35萬元;

繳存時間:5年(含)以上,最高貸款額40萬元。

夫妻雙方可貸額度可合併計算,合併後總的可貸額度不能超過各人繳存時間檔次最高貸款額度之和;對非配偶關係的,分別計算可貸額度;兩人或兩人以上繳存職工同時申請貸款的,同一筆貸款最高貸款額度合計不超過七十萬元。

原已統一審批的公積金個貸合同,在輪候公積金放款過程,自願改為“公轉商”方式貸款的,其貸款額度按原審批時點政策執行。

3.對一手、二手房最高可貸額度佔抵押住房現值的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政策及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率,參照本市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最高可貸額度佔抵押住房現值的比例,適時調整公佈。

4.取消職工直系親屬(父母、子女)購買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5.取消職工家庭物業管理費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6.把職工及配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三年內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調整為一年內可以提取。

7.房齡二十五年內(含)的二手房,方可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8.繳存職工購買2007年4月30日至2012年8月16日期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一房多證”的商品住房(實際使用功能為一套住房,目前已合證為一本《不動產權證書》的商品住房),當時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時,已辦理上述商品住宅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再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明確委貸職責,嚴格業務考核。

住房公積金貸款受託銀行要及時受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和辦理相關委託貸款手續,要加大對我市“公轉商”貼息貸款的支持力度,爭取“公轉商”貸款利率優惠,切實降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轉商”貼息成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各受託銀行的考核,對不認真履行委貸事項的,應扣減貸款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可暫停或上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取消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資格。

三、建立健全資金風險防控機制。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廣東省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粵建金〔2017〕252號)精神,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防控機制,密切關注我市房地產市場狀態和住房公積金資金流量、流向、流動速度,做好數據分析,結合本市實際,適時、及時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進行適當的調整,進一步支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發展。

本《意見》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8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6年12月30日發佈的《關於印發〈汕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6〕2號)、《關於印發〈汕頭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6〕3號)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問題

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工作要求,根據《廣東省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粵建金〔2017〕25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公積金管理實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了《關於住房公積金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有關問題的意見》,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

近年來,隨著汕頭經濟發展的持續向好,加上國家“去庫存”及“降成本”政策的激勵,及我市住房公積金諸多惠民新措施的出臺,釋放住房公積金政策紅利,發揮了住房公積金的社會效益。

(一)歸集資金呈增長態勢:2014年全年新歸集資金29.25億元(同比增長9.63%),2015年31.90億元(同比增長9.05%),2016年35.27億元(同比增長10.56%),2017年37.39億元(同比增長6.01%)。

(二)個貸資金呈快速增長態勢:2014年全年個貸11.35億元,2015年19.65億元(同比增長73.13%),2016年32.48億元(同比增長65.29%),2017年25.76億元(同比下降26.08%)。

(三)提取資金呈遞增態勢:2014年全年提取資金13.92億元(同比增長11.18%),2015年35.9億元(同比增長157.9%),2016年27.8億元(同比減少22.57%),2017年36.36億元(同比增長30.79%)。

(四)上繳財政增值收益呈快速遞增態勢:2014年0.709億元,2015年1.72億元,2016年2.45億元。三年合共創收4.879億元,為2013年年度之前創收總和的3.6倍。2017年預計可上繳財政增值收益2.4億元。

(五)存在問題

隨著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的不斷升溫,繳存職工購房需求大幅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連年保持在高位增長,住房公積金流動性不足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已經顯現。特別是2016年以來,公積金貸款及購房提取均出現爆發性增長,2016年全年發放貸款32.48億元,提取27.8億元,兩項共使用資金60.28億元,而當年度新歸集資金35.27億元及公積金貸款回收資金6.17億元,2016年度淨減少“資金池”資金18.84億元。2017年發放貸款25.76億元,提取36.36億元,兩項共使用資金62.12億元,而2017年新歸集資金37.39億元及公積金貸款回收資金8.76億元,淨減少“資金池”資金15.97億元,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市住房公積金存量資金僅11.03億元。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89.08%,按照粵建金〔2017〕252號文的意見,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已進入流動性風險警戒線。雖然,我市已在去年9月份啟動了住房公積金“公轉商”貼息貸款業務,但由於自2017年5月以來,提取資金與歸集資金基本持平的情況,使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保障壓力越來越大,甚至難以為繼,將帶來對職工權益的損害和市場穩定持續發展的影響。

二、制訂意義和目的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的長期住房儲金,主要用於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這也使住房公積金行業一頭連著經濟、一頭連著民生,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學習借鑑廈門、廣州等城市成功經驗和先進做法,報請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印發《關於住房公積金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部分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個貸政策措施進行微調,建立住房公積金可持續機制,保護我市職工購房合法權益,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三、解決的主要問題

《關於住房公積金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主要對以下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將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繳存年限的條件恢復為12個月

2014年以來,國家為去庫存,將職工公積金貸款購房條件從連續繳存12個月調整為6個月,以加速貸款進度。但近期發現部分職工,利用我市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年限條件,委託不法中介代其繳存了6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後,即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獲批後,即停繳住房公積金。為此,擬學習借鑑廈門、廣州等城市做法,將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繳存年限的條件恢復為2014年10月份以前的條件。即: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必須是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的在繳職工。

(二)調整職工個人最高貸款額度計算公式

為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實現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根據省住建廳《廣東省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粵建金〔2017〕252號)要求,擬恢復原《汕頭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汕房金管〔2011〕3號)文規定的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結合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情況和職工月公積金繳存額、職工可貸款年限、繳存餘額等情況,計算職工最高可貸額度。即:

最高個人貸款額度=公積金賬戶當前餘額+當前月繳存額×當前至法定退休年齡總月數× 繳存調節係數

其中“公積金賬戶當前餘額”以職工貸款前一年內賬戶最高餘額計算;“繳存調節係數”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政策、存量資金等因素調整確定,並及時公佈。

另外,為鼓勵職工使用“公轉商”貸款,體現“公轉商”的優勢,減少普通公積金貸款的壓力,對“公轉商”貸款業務的上述調節係數可相應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存量資金、房地產市場等情況確定公佈。

同時,為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打擊通過不法中介代繳住房公積金業務,啟用根據繳存時間制定最高可貸額度:

繳存時間:1年(含)——2年,最高貸款額 10萬元;

繳存時間:2年(含)——3年,最高貸款額 15萬元;

繳存時間:3年(含)——4年,最高貸款額 25萬元;

繳存時間:4年(含)——5年,最高貸款額 35萬元;

繳存時間:5年(含)以上,最高貸款額40萬元。

夫妻雙方可貸額度可合併計算,合併後總的可貸額度不能超過各人繳存時間檔次最高貸款額度之和;對非配偶關係的,分別計算可貸額度;兩人或兩人以上繳存職工同時申請貸款的,同一筆貸款最高貸款額度合計不超過七十萬元。

原已統一審批的公積金個貸合同,在輪候公積金放款過程,自願改為“公轉商”方式貸款的,其貸款額度按原審批時點政策執行。

(三)對一手、二手房最高可貸額度佔抵押住房現值的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政策及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率,參照本市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最高可貸額度佔抵押住房現值的比例,適時調整公佈。這樣,將使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更加及時反映國家政策和房產市場的需求。

(四)取消職工直系親屬(父母、子女)購買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鑑於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緊張,結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解決職工自住住房問題,為保障繳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的提取、貸款需求,緩和資金壓力,取消《汕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汕房金管〔2016〕2號)第五條第(二)款“職工直系親屬(父母、子女)購買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五)取消職工家庭物業管理費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鑑於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緊張,結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解決職工自住住房問題,為保障繳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的提取、貸款需求,緩和資金壓力,取消《汕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汕房金管〔2016〕2號)第五條第(十七)款“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提取補充家庭物業管理費”的規定。

(六)把職工及配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三年內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調整為一年內可以提取。

嚴格執行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等三部委《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八點:“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原則上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購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內,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的規定,把職工及配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三年內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調整為一年內可以提取。

(七)房齡二十五年內(含)的二手房,方可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考慮到二手房剩餘使用年限、價值較差,貸款風險提高等問題,參考商業銀行做法,結合房齡因素對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進行控制,有利於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的控制,確保放貸資金安全。

(八)繳存職工購買2007年4月30日至2012年8月16日期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一房多證”的商品住房(實際使用功能為一套住房,目前已合證為一本《不動產權證書》的商品住房),當時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時,已辦理上述商品住宅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再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根據建設部等九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中:“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佔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我市相當一部分購房者購買了購買“一房多證”商品住房。2012年8月16日第十三屆1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對2007年4月30日至2012年8月16日期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一房多證”的商品住房符合合併條件的可予合併。但在此之前,仍有部分繳存職工因購買了“一房多證”商品住房,辦理了上述商品住宅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有關規定,已辦理了上述商品住宅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不能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近期很多職工向我中心反映這一問題,要求幫助協調解決。

為更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本著尊重事實,便民利民的宗旨,對當時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時,按“一房兩貸”辦理上述商品住宅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再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九)住房公積金貸款受託銀行要及時受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和辦理相關委託貸款手續,要加大對我市“公轉商”貼息貸款的支持力度,爭取“公轉商”貸款利率優惠,切實降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轉商”貼息成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各受託銀行的考核,對不認真履行委貸事項的,應扣減貸款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可暫停或上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取消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資格。

(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粵建金〔2017〕252號文精神,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防控機制,密切關注我市房地產市場狀態和住房公積金資金流量、流向、流動速度,做好數據分析,結合本市實際,適時、及時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進行適當的調整,進一步支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發展。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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