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季“电代煤”用户执行第一档电价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沙红翠)近日山东省下发关于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通知,其中最大的政策变化是,“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调整为“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将按照新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执行,也就是采暖季(每年11月至次年3月)由市、区县确定的“电代煤”居民用电全部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

据了解,2017年我市针对“电代煤”居民用电的价格政策是:执行阶梯电价,在原有规定的第一档年用电量2520度的基础上增加6000度即8520度及以下部分执行现行电价,每度0.5469元;第二档电量同步调整为8520-10800度,每度0.5969元;第三档电量为超过10800度的部分,每度0.8469元。今年我市将按照全省清洁取暖价格政策做出优化调整,即:2018年11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调整为“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按照通知规定,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而对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暖,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电代煤项目、其它居民住宅小区内采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项目(已执行居民电价、实施低谷电量奖励等政策的项目除外),按照“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政策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通知还对电代煤用户确认流程进行了明确。居民电代煤用户是指依据《山东省7个传输通道城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及20182022年各年度计划确定实施电代煤改造的居民用户。

为规范电价管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中“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本通知中“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执行。

据悉,采暖季,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电网企业因电代煤改造相应增加的配网建设投资(含到用电项目规划红线处或到能源站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通过输配电价疏导。各市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用途、投资金额、工程进度、核准情况、财政补贴等),由当地电网企业定期上报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市初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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