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回公司公章的策略法門


奪回公司公章的策略法門


上期回顧

上期我們聊了認繳未實繳與未足額出資的兩種不同場景下,股權轉讓法律責任的區別,並通過兩個案例對比讓大家更深刻的認識到場景不同責任不一。

前者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後者需承擔補繳出資的法律責任,當然我們也展開討論了為什麼責任不同背後的法律依據及邏輯,具體大家有興趣可以翻聽前面的話題。

本期話題

本期也是讀者的問題和探討,不過比較特別的是本期不是咱們的客戶提問,而是一位同行來“踢館”。開玩笑哈,是一位同行發來的問題,咱們來看看:

奪回公司公章的策略法門


我們把問題放在假設的案例中,大概的場景:

奪回公司公章的策略法門


一家創業公司,股東與企業經營管理團隊重合,所有的股東既是出資人又是高管,全都全職投入。

經營過程中,股東之間發生矛盾,經股東會過半數表決通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法變更了,但原來的法定代表人不肯把公章交出來,各自僵持著,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

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蓋章可以代表一家單位的意思表示,這也賦予了公章對於一家單位或者企業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般來講,公司越成熟,治理越規範,對於公章的管理,制度的訂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高管層(三會一層)的責、權、利均都有嚴格的區分和設定。

但是對於初創企業而言,公司治理沒有那麼規範,可能往往會忽略公章的管理問題。


針對上述案例我們從以下兩個問題來逐一分析:

  1. 取回公章的具體方法和策略有哪些呢?
  2. 公章對於公司控制權的影響。
奪回公司公章的策略法門


一、取回公章的方法和策略是什麼?

取回公章當然是有方法的,但是要區分場景:

1、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那麼:

【1.1】接下去如果協商不成,以新的法定代表人名義去登報掛失公章,重新刻制新的公章會是一條比較快捷的路徑,當然如果老的公章不要回來,極端的法律風險仍舊無法避免;

【1.2】又或者以公司名義,讓新的法定代表人在訴狀上簽字的方式對佔有公章拒不返還的老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

具體的法律依據即《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案由為公司證照返還糾紛

新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機關,對外有權以公司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對內有權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公司證照印章等物品屬於公司財產和公司經營活動中意思表示的工具,應當由法定代表人進行管理。

奪回公司公章的策略法門


2、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確認更換,並沒有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對外變更登記或由於公司的公章缺失無法進行工商變更登記,那麼就會更復雜些,只能以新選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為第三人先起訴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要求公司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這是第一步,然後再按照上述路徑一去奪回公章。具體的思維導圖如下:

奪回公司公章的策略法門


二、公章對於公司控制權的影響

我們在探討公司控制權的問題上對於股東會表決權,對於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程序和職權的設計在股權架構設計中均有詳細的探討和分析,大家有興趣可以翻聽咱們前面《股權架構設計》篇章。(詳見文末)

除了公司治理層面的控制,對於公司核心財物——證照和公章、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等物理控制手段也一定程度地影響到公司的控制權。

極端風險是公章可以代表公司意志,一旦公章持有人與公司的利益相悖,公司的法律風險就會凸顯。

所以正常來說,站在公司的創始人層面看,在公司組織架構完善的同時要建立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最好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一旦出現爭議就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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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的那位同行後來又拋出一個問題:

一個公司兩股東,其中持股較多的股東實際經營公司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較少的股東不實際參與經營。

為了股東之間的制衡,兩股東商議,小股東委派一個人做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並持有公章。但後來兩股東發生矛盾,大股東想要回公司公章,小股東不同意。

大股東就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起訴公司財務負責人。最終,法院支持了法定代表人的意見。

在這種情況下小股東的制衡機制是不是就沒有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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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從不同的角度出發予以回應。

首先、從股東投入要素來看,參與經營的股東投入本就大於未參與經營的股東,故而更瞭解公司的情況,掌握公司的控制權更容易些;

第二、公司僅有兩位股東,在兩位股東股權區分大小的情況下,勢必有一位佔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股權比例的設計實際上就已經區分了各自的定位和公司的控制權,因為大多數公司事務表決權過半數即可通過;

第三、小股東委派財務負責人和持有公章一定程度上確實形成制衡,但在前期設計中本就不是穩定的制衡,因為表決權和參與經營管理權的缺失,一旦出現矛盾,大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表決更換財務負責人,同時以公司名義,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回公章,這是沒有法律障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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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呢,如果要對公司控制權形成制約,僅從單一的財務負責人任命和公章管理角度恐怕並不持久,也太單薄,需要輔以股權架構的設計手段可能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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