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尋常的非全日制用工關係

用工形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法律保護兩者的力度不同。當你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時,雖然多了一個非字,但你享有的權利就發生了變化。

勞動者於2010年12月2日入職某洗滌公司,擔任送貨司機,月均工資4000元。工作期間某洗滌公司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2017年6月6日,因某洗滌公司存在以上違法行為,勞動者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後勞動者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者與某洗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某洗滌公司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未繳納養老及失業保險損失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經過審理,仲裁委作出裁決確認勞動者與某洗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駁回勞動者的其他仲裁請求。勞動者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某洗滌公司認可該裁決結果。

某洗滌公司辯稱,不同意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同意仲裁裁決結果。雙方系非全日制用工關係,洗滌公司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未繳納養老及失業保險損失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

庭審中,某洗滌公司主張雙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關係,提交了勞動者簽字的《入職登記表》(顯示勞動者的用工方式為非全日制用工,簽字日期為2016年1月4日)、考勤表(註明勞動者為非全日制用工)及工資表(記載勞動者2016年、2017年的工資數額及工資發放情況)、員工離職手續(載明2017年6月5日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勞動者認可上述證據上其本人簽字的真實性,稱《入職登記表》不能證明入職時間,簽字時考勤表、工資表、離職手續內容空白,但未就其主張提供任何證據。

法院認為,某洗滌公司提交的《入職登記表》、工資表及考勤表均載明和證明勞動者的用工方式為非全日制用工,且均有勞動者的簽字確認,法院據以認定勞動者2016年1月4日入職某洗滌公司後,雙方系非全日制用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鑑於原被告雙方存在的是非全日制用工,故勞動者要求某洗滌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未繳納養老及失業保險損失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最終法駁回了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勞動者認可法院的判決,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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