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被動離職,差別竟然這麼大?搞清楚區別才能不踩雷!

職場中的人事流動,一直都是一件稀鬆平常的事情,而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每個人換工作的原因都不盡相同,但不管出於什麼緣由,我們離職的方式歸根結底也就兩種——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很多小夥伴認為這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任何本質上的差別,事實上這樣的想法可是“很傻很天真”的哦!今天,生活君就來和大家聊一聊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之間的差別!

主動離職、被動離職,差別竟然這麼大?搞清楚區別才能不踩雷!

“主動離職”,指的是“勞動者自己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即時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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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例如“家事、個人發展、創業”等等提出離職,都屬於“預告離職”,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申請,否則視為違約,必須放棄一個月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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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即時離職”則是員工以公司過錯為理由提出的離職,這種情況下,勞務合同自動終止,員工可以即時離職無需提前30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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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動離職”其實相對來說就簡單許多,指的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無過錯,用人單位就必須給予一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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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即使是員工有過錯,也不是想開除就能開除的哦,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只有這5種情況,公司才可以不用承擔任何補償,開除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勞動者涉及到觸犯這些情況,用人單位仍需要進行舉證,得到支持後才能無擔責開除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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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歸根結底來說,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能否得到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與否則取決於誰是過錯方。除了上述的情況以外,還有一種情況,俗稱“和平分手”: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發展需要,例如想轉型或是破產清算,通過協商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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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總的來說,相較於“主動離職”,“被動離職”所獲賠的幾率要大非常之多,現在你知道為什麼公司寧願給勞動者穿小鞋,迫使其自發離職,也不願意主動辭退了吧!希望大家都能在職場中維護自己的正常權益,不要踩雷而吃啞巴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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