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喝酒,我喝飲料,其中一人因喝酒死亡,我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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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句名言叫“酒逢知己千杯少”。三五知己,推杯換盞把酒言歡,確實是一件很愜意的事情。


我們的社交活動中都離不開酒,因此又衍生出了“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感情鐵,喝出血”等勸酒詞。


然而近年來,不斷髮生有人因為喝酒死亡的事件。


斯人已去,令人唏噓。那麼,那些同桌喝酒的人,會不會為酒友的死“買單”呢?


其實,在喝酒致人死亡的事件中,同桌的酒友大多都會承擔部分相應的責任。


有上網查了一些相關法律法規,並歸納總結一下。


可以說,做到了以下4方面相關的提醒照顧的義務,那麼酒友就可以免責。


不強迫性勸酒。


有的人做東請客的時候,認為不把被請者灌醉,就覺得對方沒有喝好,沒有盡到地主之誼。


還有的人勸酒的時候,掛在嘴邊上的一句話就是“你不喝就是看不起我!”礙於情面,被敬酒者只好接過酒杯一飲而盡。



以上這些,就是強迫性勸酒。如果在酒桌上有人這樣做,而被敬者最後喝醉了,死在了酒桌上,或者當晚回家死在了家中。


那麼,這個勸酒的人肯定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題主可以想想自己是不是在酒桌上對死者之前存在強迫性勸酒的行為,以此來作為判斷自己有無責任的標準之一。


對方身體不適合飲酒,酒友盡到了勸阻的義務。


有的人在酒桌上爭強好勝,生怕別人說自己不能喝。也不管自己是不是有高血壓或者心臟病。


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作為同桌的酒友,可以好心勸對方不飲酒。


或者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其少喝,盡到提醒的義務。



甚至可以提出為對方“擋酒”,既表現了兩個人的感情,也保全了對方的面子。


關於題目中提到的,不知道死者以前是不是有不適合喝酒的疾病。或者題主是不是盡到了勸阻和提醒的義務。


如果有,就可以讓別人證明,也作為自己不擔責任的理由之一。


醉酒者駕車及時勸阻。


我們知道,酒精會麻痺人的神經,影響人們對於事物的判斷。


尤其是喝酒以後開車是非常危險的。對於醉酒的人要開車回家,其他人應當勸阻。


如果沒有勸阻,這個人路上出了傷亡事故,一起吃飯喝酒的人是會承擔責任的。


如果大家盡到了勸阻的義務,而醉酒者不聽勸阻執意要開車,那也是“作死”。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盡到了勸阻醉酒者駕車的的義務,也是作為不為死者擔責的理由之一。


對醉酒者安全送達。


對於醉酒者,清醒的酒友應該預見到醉酒者已經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


他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很可能會發生危險。



因此,清醒的酒友應該將醉酒者安全送到家。這樣也可以作為免責的理由之一。


有書君家旁邊的小區,去年發生了一位男士因醉酒死亡的事件。他當時喝了很多酒,同伴把他送到他家樓下就走了。他住四樓。


因為擔心別人偷了自己的自行車,他扛著自行車上樓。結果在三樓拐角處,他摔倒了,自行車砸到他身上。


他的後腦正好磕在了樓梯的臺階上。當家屬找到他的時候,他已經因為流血過多沒有了生命跡象。


後來,一起喝酒的人每人出了2萬塊錢,為自己送人沒有送到家買了單。


可見,把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交給他的家人,大家也算盡到了一份照顧的義務。如果醉酒者還是死了,大家也可以作為免責的理由之一。


綜上所述,你有沒有責任,跟你喝飲料還是喝酒沒有關係。題主可以看一看,以上四個方面,是不是都做到了。如果是,那麼就可以不為醉酒而死的人承擔任何責任。


現如今,人們法制意識越來越強了。前幾天有書君北京的親戚來我們小城,說起喝酒的事。她說,現在好多北京人喝酒之前,都會籤一張“生死狀”。


要申明,自己是自願喝酒的。如果出現意外,跟同桌的酒友沒有任何關係。


而且喝酒的時候,人們根本不會勸酒,還會勸阻年紀稍長一些的人少喝或者不喝。


飯局結束,互相看一看彼此的情況,必要時打車或者叫個代駕,送對方回家。並把人親自交給家屬,才算完。


有書君在這裡提醒大家,同桌吃飯時,有互相關照的義務。


要確保參與飯局的每個人的安全。這是對人生命的尊重,更是作為飯局組織者對酒友們一種負責的表現。


人們對勸酒這種惡習已經深惡痛疾。如果真是講友情和親情,不如勸別人量力而行。這樣,體現的是最溫暖的人情味,也避免了一些意外的發生。


願人間少一些因為喝酒引發的悲劇!


幸生


同桌喝酒,你喝飲料,其中一人因喝酒死亡,若是有以下二種情況你需要擔責:

第一種情況:如果是你請客,同桌喝酒有人因喝酒死亡,你會由於沒有盡到照顧好他的義務而擔責,因為公序良俗原則表明,酒局的召集人需要承擔客人適度喝酒以及安全護送醉酒客人的責任,務必保證醉酒客人的安全,若是醉酒客人死亡就要擔責。



第二種情況:同桌喝酒時其中一人因喝酒死亡,你在喝酒人死亡前有勸酒的行為,那你就要擔責,因為勸酒人在勸酒前應該對喝酒人酒量的承受能力做出相應的判斷,並且應在必要情況下勸阻其喝酒,若是未盡到勸阻其喝酒的責任導致喝酒人死亡,那麼勸酒人以及同桌喝酒的所有人都要擔責。


若是你能夠證明自己在同桌喝酒時沒有勸酒行為,並且盡到了勸阻喝酒人喝酒的責任就不需要擔責,但是如果喝酒人喝多了在路上出現意外死亡的情況,那麼還是需要擔責,因為你沒有盡到照顧同桌喝酒人的責任,當然其他人也需要擔責。


人生就是航越大海


根據你的描述,你要承擔這起事故的賠償責任。因為你用飲料代替酒讓人與你乾杯,導致別人飲酒過量而斃命。在《民法通則》裡,你屬於以欺騙手段讓別人飲酒過量而死亡,很可能是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所以,賠償是一定要的。


用戶63327420228


講一件我爸爸一個朋友的的親身經歷

座標十八線小農村。

我爸爸的這個朋友(下文我就叫叔叔)在工地上幹活,下了班後,和工友一起去飯店吃飯喝酒。

當時這個叔叔喝了一瓶啤酒,飯畢,騎摩托車帶著一個工友回家路上,被鎮派出所的人抓了個正著。隨即就被派出所的人抓走帶到縣裡的派出所,說是因為叔叔酒後駕車並且非法載人,處罰罰金5000元,拘留15日。5000元在我們這種小鎮上,也算一大筆錢了。叔叔在工地上幹活,一天才100多元錢。

重點來了,當時叔叔的工友也很講義氣,他們雖然每個人掙得都不多,但是都一致同意這5000應該大家一同承擔,最後他們兌錢交了處罰金。

我講的這個故事可能跑題,但是也看出了叔叔工友們敢於承擔責任的一種態度。至於樓主問的這個問題,我個人覺得還是不用擔責的,只要你不勸酒不故意灌酒給對方,即使後來被起訴,你的責任也應該是最小的。


我是儉子


這事我親身經歷,我哥們晚上邀請我和我另一個哥們去他家吃飯,另一個自己帶了一箱啤酒,一人喝了三瓶就結束了,那個哥們安全到他家飯店和他家師傅聊天半個小時左右,他家師傅說根本沒看出來他喝多,然後又和他老婆說了十來分鐘話自己回後屋睡覺,過了一個小時左右他老婆回去發現不對送醫院搶救無效,然後他家有人說是不是有債務關係,下毒了又報警又屍檢,又要起訴,私下要我倆四十萬,二十萬,十萬。本來我們關係不錯打算事後去他家給他孩子老婆送些錢,後來我們生氣就等法院判,多少都給,私下談多少也不行。諮詢五六個律師大概意思是,如果他有自主意識,吃飯時候沒勸酒,安全到家,就沒我們責任,到時候等法院結果吧


大偉哥46


現在的人都變了,什麼事情都往錢上看。我說說我的事情,今年5月底我和幾個朋友在一起喝酒,晚上喝到11點多,然後騎摩托車回家出了車禍,第二天我朋友他們都來了,當時在重症監護室裡護士問我是不是喝酒摔的,我說是,她當時來了一句你那幾個朋友有責任,我直接給她說我自己作死誰也不會擔責任。我朋友在醫院裡伺候我好幾天,還是我叫他去上班的。他拿了5千塊錢,我當時在床上躺著,沒辦法給他,出了院第一件事就是把他的錢給他。能在一起喝酒說明關係很好,不要什麼都往錢上看。說來也巧,我住院期間碰到了一個以前的同事,也是喝酒摔傷的,和他在一起喝酒的朋友,看到他摔倒了就沒有去扶他,就給他老婆打了個電話說你老公摔倒了,然後就走了,這樣的朋友不交也罷。人要是連最初的良心都沒有了也不配做人。


銘恩一生


喝酒出事,同桌擔責,這是一個老話題了。但是通過最近發生的一些案件和有關法律規定,對於一起喝酒的人,只要不是勸酒或者是其他過激的行為,而造成對方喝酒出事的,一般都不會承擔責任的。



同桌人在一起喝酒,別人喝酒,你喝飲料,而造成了其中一人死亡,有沒有責任呢?

那就看你在喝酒中的具體表現了,並不是說別人喝酒,你喝飲料就沒有你的事了。

如果你自己不會喝酒,而另一個會喝酒的人用酒跟你拼飲料,那麼你將對方喝死了,你也會有責任的;如果別人讓你喝酒,你堅持不喝,只喝飲料,並且勸對方別喝酒。那麼,對方喝酒死亡了,你沒有一點過錯,你不應承擔責任。

所以說,同桌喝酒一定要注意,別人喝酒不喝酒以他自己的意思,千萬不要勸酒,更不要硬逼著別人喝酒。否則的話,造成事故後,無論你喝不喝飲料?都是會有責任的。


法重情深


視情況而定,要擔責,分責任大小。給你分享一個真實案例,2013年我表弟和幾個朋友晚上聚會,其中一個朋友(甲某)帶來了他的朋友(乙某),雖然這個乙某和其它人都是第一次認識,但中國的酒桌文化是最容易拉進關係的,最後賓客盡歡而散。散席後,各自回家,甲某也帶著乙某安全到達出租屋,然而不幸的是,乙某半夜憑窗來個飛流直下三千尺(床在窗邊),墜樓而亡(二樓,墜地後頭部著地,當場死亡)。後來,乙某家屬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判定,甲某負百分之五十責任,乙某自行負百分之三十責任,我表弟和其它三個朋友各負百分之五責任。乙某家屬同意判定,不上訴。具體賠付金額這裡就不表述了。


翠柳齋


完全不用。本人親身經歷。有一次我代替父母去喝他們朋友喬遷之喜(父母當時沒有空)。本人是喝酒的。因為一桌八個人。我全部不認識,我就沒有喝酒,啤酒都沒有喝。就喝了一杯飲料。然後吃飯走人。後來晚上聽說當時我一桌有個人喝死了。全桌7個人喝了11瓶白酒。他們都有賠錢,有多有少。就我一個人沒有賠。


傳說中的神哥1


給大家介紹一個我之前辦過的真實案件。

陳某的老婆和他鬧離婚並去了外地,於是他心情不好就讓甲請他喝酒。甲看他可憐就答應了,於是就另行約上乙商定在某燒烤店一起喝酒。

到了約定時間,陳某騎著摩托車到了燒烤店,甲和乙已經在那裡等著他,於是三人就開始邊吃燒烤邊喝酒。後來,陳某發現從該燒烤店路過的丙,就讓他一起喝酒,丙閒來無事就加入了他們。之後,陳某接二連三地打電話讓丁也來喝酒,丁在家有事就反覆推辭,但陳某給他打第18次電話時,丁不勝其煩就勉為其難地過去了。

喝酒結束以後,陳某已經明顯喝醉了,他想騎著摩托車回家,但甲乙丙丁看他醉成那樣就不讓他騎摩托車,並給他叫了一輛人力三輪。誰知陳某執意要騎摩托車,還把前來載他的三輪車伕給又打又罵地趕走了。甲乙丙丁見他如此固執,便失去了耐心,任由他騎著摩托車回家。當晚,陳某騎著摩托車撞上一棵大樹暴斃街頭。

聽聞陳某死訊,之前和陳某鬧離婚的老婆立馬趕了回來一紙訴狀把甲乙丙丁告上法庭,以他們和陳某一起喝酒卻沒有保障陳某生命安全為由索賠賠償金共計76萬餘元。法庭經過審理認為,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應當知道酒駕危險的情況執意酒駕,承擔事故的大部分責任。而甲乙丙丁和陳某一起喝酒,應當保證他的人身安全,故對事故承擔一定責任,於是每人賠償陳某妻子2.5萬共計10萬元。

對此,甲乙丙丁都在喊冤。甲說明明是陳某讓我請他喝酒的,到頭來我開了酒錢還得賠錢。乙說我也是被甲叫的,現在卻讓我賠錢。丙說我只是路過那裡被陳某叫住,這都要賠錢嗎?丁就更冤了,說自己明明在家有事,是陳某一連打了十幾個電話非要他過去,到頭來卻還要他賠錢。

無論甲乙丙丁如何喊冤,在法律上只要一起喝酒就形成了一種特別結合關係,相互之間負有保護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律義務,因此他們對陳某的死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在法律上撇清關係。所以,少摻和酒局能夠避免很多無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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