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中性與金融改革

對於目前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其目標與手段與“競爭中性”原則相牴觸的法規政策,需要做減法;對於體系內還不存在的、其目標與手段均符合競爭中性原則的必要的政策措施,則需要做加法。

在2018年10月14日的G30國際銀行業研討會發言及答問中,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為解決中國經濟中存在的結構性問題,我們將加快國內改革和對外開放,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並考慮以‘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我們將大力促進服務部門的對外開放,包括金融業對外開放。”

這是我們第一次聽到國內高級官員提及“競爭中性”概念。該概念令人耳目一新。

10月15日,國資委新聞發言人回應國企“競爭中性”原則時稱,中國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對因企業所有制的不同而設置不同的規則,反對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給予國有企業歧視性待遇。

按照奧地利學派經濟學家哈耶克的觀點,在一個經濟體中,私人產權應該佔據支配地位,而且在凡是競爭能夠發揮作用的地方,應儘量讓競爭發揮主導作用。哈耶克實際上強調,私人產權與競爭應該同時發揮主導作用。在這種情形下,市場過程才不至於扭曲,價格才能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引導作用。而政府需要時刻關注經濟政策是否能夠維護這樣一種不侵害私人產權、不扭曲競爭的格局。

與此類似,德國弗萊堡學派創始人瓦爾特·歐肯認為,政府應該建立和維持一個競爭秩序,在其中私人產權與競爭應該並重。他強調,應該反對公共權力和私人權利的濫用。維護私人產權與競爭的“秩序政策”必須居於優先地位,而影響經濟過程順利運行的“過程政策”則必須處於從屬地位,而且必須“與競爭一致”。

這意味著,過程政策應遵循三條原則:一是政府必須限制利益集團的權力;二是所有的過程政策必須面向維護競爭秩序,而不是面向某個具體市場過程;三是過程政策必須是系統性的(即改進整個系統的運行),而不能是特定性的、選擇性的或者臨時性的(即不能扶持特定的某個經濟主體)。歐肯所能接受的過程政策,從屬於秩序政策,在經濟領域比如包括:一是反壟斷,保護競爭,而非保護特定的競爭者;二是推行中小企業支持政策,作為對競爭法的豁免,允許對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改進競爭格局;三是反對各種宏觀調控政策。

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奧地利學派,還是歐肯所代表的弗萊堡學派,均強調“與競爭一致”的原則,也就是“競爭中性”原則。

當然,奧地利學派和弗萊堡學派經濟學家對“競爭中性”原則的理解與把握存在著差別,但如果放寬一點來看,兩者存在著很大的共性。

無論各種學派如何看待“競爭中性”原則,需要強調實現“競爭中性”的前提:私人產權與競爭均應該發揮主導作用。這是“競爭中性”原則背後的基本原則。

很顯然,如果行政部門和國有企業主導,而且行政壟斷嚴重,那麼民營企業處於被歧視地位,容易被擠出,其產權也容易被侵犯。對於民企而言,應該適用“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於國企而言,應該適用“法無授權即禁止”。這符合“競爭中性”原則。政府需要嚴格保護私人產權,同時政府與其企業(包括國有銀行)應嚴格依照輔助性原則行事,即在市場上不與民爭利,只對市場的運行提供輔助性的支持。這也符合“競爭中性”原則。

最近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受到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近年來,多種因素影響到中國民營企業的穩健生存與發展,其中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大因素。

2016年四季度至2017年初,筆者所帶領的“民營企業生存與發展環境研究”課題組以實地走訪及網絡調查的方式對中國民營企業生存與發展環境進行了調研,在全國共採集到336份有效問卷。

調查表明,在融資缺口層面,全國樣本有66%的企業表示急需融資,有一定缺口的佔比為19%,暫時不需要融資的企業佔比為15%。央行公佈的截至2016年的信貸投向結構數據顯示,從存量信貸佔比來看,2016年國企佔54%的企業貸款份額,民企佔比34%。根據銀保監會的不完全統計,現在中國銀行業貸款餘額中,民營企業貸款僅佔25%,而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份額超過60%。民營企業所獲貸款比例之低與其GDP貢獻之高顯然不相匹配。

顯然,我國只有進一步推進金融體制改革,才能解決或者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具體的金融改革需要區分“道”與“術”的內容。無論是“道”和“術”,均需要符合“競爭中性”或者“與競爭一致”的原則。各種金融改革又需要區分目標和手段,目標需要與手段相匹配。

針對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中國銀保監會在2018年11月初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民營企業決不能搞簡單化“一刀切”,提出初步考慮對民營企業的貸款要實現“一二五”的目標,即在新增的公司類貸款中,大型銀行對民營企業的貸款不低於三分之一,中小型銀行不低於三分之二,爭取三年以後,銀行業對民營企業的貸款佔新增公司類貸款的比例不低於50%。

“一二五”目標顯然不是空穴來風、一時性起的說法,應該是經過測算的一組量化目標。其用意是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如果是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這種數量指標顯然毫無意義,因為必然會達標,而且是超額完成指標。這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我國作為轉型經濟國家,這種貸款指標目標值本來也應該達到,只是現在還沒有達到。“一二五”目標實際上是為金融體制改革提出了一種量化目標要求,而且設置了“倒計時”,形成一種推進改革的倒逼機制。

但是,這種政策設定具體的貸款指標目標值,是否符合“競爭中性”原則,要看政府為實現這些政策目標到底選取何種手段。

金融改革的目標是發展一個生機勃勃的金融生態系統。這樣的金融生態系統可以最好地發揮金融功能,包括清算和支付功能、融通資金和細分股權的功能、為在時空上實現經濟資源轉移提供渠道的功能、風險管理的功能、信息提供的功能,以及解決激勵問題的功能。在一個生機勃勃的金融生態系統中,其組分(比如金融機構)和過程(比如金融服務過程)應該是多元化的,其環境則是授能型的,也就是提供正能量。一個生機勃勃的金融生態系統還必然對應著一個生機勃勃的經濟生態系統。前後兩者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相互支撐的關係。

針對很多民營企業融資難、資金鍊緊張等問題,目前有關部門既提出了一些“道”層面的解決思路,也提出了一些“術”層面的政策措施。有關“道”層面的解決方案,其實最重要的是發展生機勃勃的金融生態系統和經濟生態系統的做法。也就是說,需要把金融與經濟系統培育成作為自發秩序的市場系統,同時改善對系統的法規政策支持環境,讓金融與經濟生態系統更好地發揮其功能。

國務院最近強調,要拓寬融資渠道,激發金融機構內生動力,解決不願貸、不敢貸問題。這一政策體現“競爭中性”原則的“道”。

央行最近表示,人民銀行將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發揮債券、信貸、股權等多渠道的融資功能,進一步改善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發揮債券市場的引領作用,穩定銀行的信貸支持,繼續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鼓勵民營和小微企業的發展工作。銀保監會最近強調,要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綜合運用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渠道,充分調動信貸、債券、股權、理財、信託、保險等各類金融資源。兩者的表述都是在“道”的層面,總體上符合“競爭中性”原則。我們期待其具體手段最好也能體現“競爭中性”原則。

“術”的層面並非不重要,金融政策的目標和手段均能結合“競爭中性”原則很緊要。比如,上述“一二五”目標到底屬於“術”的層面,會有巨大的影響力,但需要目標和手段兩者均符合“競爭中性”原則。最近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明確授信盡職免責認定標準,引導金融機構適當下放授信審批權限,將小微企業貸款業務與內部考核、薪酬等掛鉤。銀保監會最近針對出現信用違約的民營企業,要求銀行和企業作為一個利益共同體,一起面對困難,分析具體原因,不簡單斷貸、抽貸和壓貸,避免給企業造成致命打擊,也減少銀行自己的債權損失。上述這些要求屬於體現“競爭中性”原則的“術”,其重要性也一目瞭然。

對於目前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其目標與手段與“競爭中性”原則相牴觸的法規政策,需要做“減法”;對於體系內還不存在的、其目標與手段均符合競爭中性原則的必要的“道”與“術”,則需要做“加法”。

總而言之,至關重要的是,發展作為自發秩序的市場,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決定性作用,而非拘泥於在市場總體扭曲的條件下做各種修修補補的工作。這裡需要關注哈耶克所強調的私人產權與競爭同時發揮主導作用的原則要求。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編輯:王延春)

(本文首刊於2018年12月3日出版的《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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