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企業為其發工資 壽光這名“惡霸”被公開審理

齊魯網濰坊12月9日訊目前,壽光全市上下正在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將用前所未有的力度重拳打擊各類涉黑涉惡個人、團伙,維護社會安定,保障群眾安居樂業。12月9日,記者從壽光市人民法院瞭解到,壽光全市自開展掃黑除惡百日會戰以來,對涉黑涉惡犯罪案件,堅持“快偵、快捕、快訴、快審、快判”原則,依法從嚴從重處理。壽光法院正式公開開庭審理王某泳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一案。

被告人王某泳到底犯下哪些惡劣行徑?經查,2018年1月,營裡鎮北南河村王某泳因落選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職,以村內財務混亂為由拒絕移交其保管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公章,致使繼任監委會主任無法履職盡責,村財務收支無法正常運轉,嚴重影響村“兩委”工作正常開展。2018年7月15日,壽光市營裡鎮經管站站長在北南河村村委會組織會議,被告人王某泳藉故生非、起鬨鬧事,導致第二階段的“主題黨日”無法正常進行,在村內造成惡劣影響。

强迫企业为其发工资 寿光这名“恶霸”被公开审理

王某泳被公開庭審

無獨有偶。早在2016年4月份,壽光市營裡鎮供電所為北南河村西坡進行農業灌溉機井變壓器線改期間,王某泳借電線杆對其土地造成影響的理由,夥同妻子挖刨已建好的電線杆。2017年7月,王某泳以能處理、協調公司外部關係為由,向某公司董事長楊某榮暗示自己因多次上訪,社會地位高,要求在該公司工作。因畏於其惡意舉報,楊某榮被迫聘用王某泳為私人助理,自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王某泳共收取36993元。期間,該公司欲辭退王某泳,其以公司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公司施壓,欲索要10萬元賠償款未果。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王某泳借自己的“名聲”進行施壓,迫使濰坊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為其及妻子分別發放500元、300元費用,該公司共計為其發放4800元。2018年7月,山東某集團因擔心王某泳無休止的舉報,被迫為其安排單獨辦公室一間,發放“工資”5000元。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泳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壽光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將擇日宣判。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本案中,“村霸”王元泳因落選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職,為發洩情緒通過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等手段,拒絕移交其保管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公章,致使繼任監委會主任無法履職盡責,村財務收支無法正常運轉,嚴重影響村兩委工作正常開展,且在公共場所藉故生非、起鬨鬧事,辱罵他人,引發眾多群眾圍觀,在村內造成惡劣影響,其上述行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另外王元泳通過威脅、恐嚇他人,借用自己的“名聲”向受害人施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且多次實施敲詐行為,嚴重影響受害人經營生產和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敲詐勒索罪,應受到法律嚴懲。

對村霸的治理,彰顯政府對黑惡勢力的重拳出擊,對人民財產的保護。任何肆意逞強耍橫、無事生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自己通過非法上訪獲得所謂的“名聲”,對受害人施壓,進行敲詐勒索,禍害百姓的人最終將受法律的制裁,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