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建議瞭解)

延安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14〕25號)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與居民自願參加相結合,籌資標準、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卹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不斷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縣級經辦,分級負擔,財政專戶管理。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推行,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社區具體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和經費保障。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基層經辦力量。要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參保群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年度考核、監督檢查工作;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縣(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有關人員資格審查工作。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和劃撥工作,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市、縣(區)分擔比例,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基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市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日常業務的管理、指導、考核、人員培訓和基金的統籌調劑等管理工作;縣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個人賬戶建立、證卡辦理、養老金髮放、生存認定、喪葬費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 參保管理

第八條 凡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九條 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居民,均應在戶籍所在縣區申請登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年度繳費,每年8月1日―11月30日為次年度的繳費時間。(2018年暫時不繳費,以後可能由稅務局收繳。)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年齡段實行最低繳費年限規定,斷保人員可補繳間斷年度的欠費。

(一)啟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時已滿60週歲及其以上人員,不再繳費。

(二)啟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時,距60週歲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三)啟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時,年齡在45週歲以下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含補繳), 補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一條 參保人有權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參加養老保險和繳費等情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十三條 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統一調整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自主選擇其中一個繳費檔次。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村(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委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十五條 政府補貼。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繳費、養老金待遇和喪葬給予補貼。

(一)繳費補貼(即入口補)。省、市、縣(區)各級政府對參保個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統一調整為繳費100、2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30元;繳費300元的補貼40元;繳費400元的補貼45元;繳費500元的補貼60元;繳費600元(補貼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補貼增加5元;繳費1000元的補貼100元;繳費1500元的補貼150元;繳費2000元的補貼200元。繳費補貼由省和市縣(區)各承擔50%。

(二)基礎養老金補貼(即出口補)。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10元,由各級財政承擔,其中中央財政承擔55元/人/月;省財政承擔5元/人/月;市縣(區)承擔50元/人/月;

(三)喪葬補助金。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死亡後,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800元,其中省和市縣(區)各承擔50%。(需要繼承人填寫喪補表和註銷表)

市上對各縣(區)的補貼比例為:志丹、安塞、吳起15%,

子長、甘泉、黃陵40%,寶塔區60%,延長、延川、洛川、富縣、黃龍、宜川80%,其餘部分由縣(區)財政承擔。

第十六條 重度殘疾人(持一、二級殘疾證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允許個人不繳費,由省財政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輕度殘疾人(持三、四級殘疾證人員)、五保戶及其它困難群體繳費是否實行補貼,由縣(區)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縣(區)承擔。

第四章 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縣(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為每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及養老保險檔案。個人賬戶包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總額及利息,集體補助總額及利息,財政補貼總額及利息,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及其利息等。

第十八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

第十九條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中斷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第二十條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餘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章 待遇享受

第二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終身支付。

(一)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110元。(2018年漲到148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個人賬戶儲存額髮放完後,仍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應及時申報,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發給800元的喪葬補助金,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應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條 各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鄉鎮(街辦)和村(居)委會應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在村(居)委範圍內對參保人的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根據全市經濟增長和物價指數的變化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和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實賬運行,並按照有關規定管理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 任何縣(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平調、挪用、擠佔、截留和侵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得將基金直接或者間接用於投資、拆借、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監察、審計部門要按職責實施監督。對冒領、貪汙、挪用養老保險金,或瀆職造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責任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關係轉移接續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照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參保人在本市內轉移的,只轉移參保關係。

已按照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仍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第二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照《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陝人社發〔2014〕35號)執行。與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的原則,可同時享受。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31日廢止。《辦法》規定的有關補助時間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2011年6月26日發佈的《延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延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延政發〔2011〕57號)同時廢止。

延安地區可在延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上查詢個人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也可在當地人社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處查詢。

延安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建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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