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拆遷典型案例:如何推定強拆主體!

最高法提供的數據表明,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徵收拆遷類訴訟分別約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佔當年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13%、14%和17%左右,意味著徵收拆遷領域中依然存在大量矛盾糾紛,這些糾紛中,強拆、逼拆、偷拆的案件不在少數,由於被強拆人舉證困難,往往難以認定強拆主體。本次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中的陸繼堯一案對推定強拆主體有重要意義。

最高法發佈拆遷典型案例:如何推定強拆主體!

陸繼堯訴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案(2016)蘇1291行初8號判決書

原文鏈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95912.html

基本案情

陸繼堯在取得江蘇省泰興市泰興鎮(現濟川街道)南郊村張堡二組138平方米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並領取相關權證後,除了在該地塊上出資建房外,還在房屋北側未領取權證的空地上栽種樹木,建設附著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陸繼堯後院內的樹木被人剷除,道路、墩柱及圍欄被人破壞,拆除物被運離現場。當時有濟川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在場。

此外,作為陸繼堯持有權證地塊上房屋的動遷主體,街道辦曾多次與其商談房屋的動遷情況,其間也涉及房屋後院的搬遷事宜。陸繼堯認為,在無任何法律文書為依據、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街道辦將後院拆除搬離的行為違法,故以街道辦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拆除後院的行為違法,並恢復原狀。

最高法發佈拆遷典型案例:如何推定強拆主體!

裁判主旨

涉案附著物被拆除時,街道辦有工作人員在場,儘管其辯稱系因受託徵收項目在附近,並未實際參與拆除活動,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經查,陸繼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位於街道辦的行政轄區內,街道辦在強拆當天日間對有主的地上附著物採取了有組織的拆除運離,且街道辦亦實際經歷了該次拆除活動。作為陸繼堯所建房屋的動遷主體,街道辦具有推進動遷工作,拆除非屬動遷範圍之涉案附著物的動因,故從常理來看,街道辦稱系單純目擊而非參與的理由難以成立。

據此,在未有其他主體宣告實施拆除或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街道辦系該次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

最高法發佈拆遷典型案例:如何推定強拆主體!

典型意義

不動產徵收當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犧牲正當程序,甚至不作書面決定就直接強拆房屋的事實行為也時有發生。強制拆除房屋以事實行為面目出現,往往會給相對人尋求救濟造成困難。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人證明被訴行為系行政機關而為是起訴條件之一,但是由於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之前並未製作、送達任何書面法律文書,相對人要想獲得行為主體的相關信息和證據往往很難。

如何在起訴階段證明被告為誰,有時成為制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訴權的主要因素,尋求救濟就會陷入僵局。如何破局?如何做到既合乎法律規定,又充分保護訴權,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就是人民法院必須回答的問題。

最高法發佈拆遷典型案例:如何推定強拆主體!

本案中,人民法院注意到強拆行為系動遷的多個執法階段之一,通過對動遷全過程和有關規定的分析,得出被告街道辦具有推進動遷和強拆房屋的動因,為行為主體的推定奠定了事理和情理的基礎,為案件處理創造了情理法結合的條件。

此案有兩點啟示意義:一是在行政執法不規範造成相對人舉證困難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簡單以原告舉證不力為由拒之門外,在此類案件中要格外關注訴權保護。二是事實行為是否系行政機關而為,人民法院應當從基礎事實出發,結合責任政府、誠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邏輯作出合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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