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亞男虐待被看護人案一審宣判

12月28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亞男虐待被看護人案公開宣判,以虐待被看護人罪一審判處劉亞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同時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未成年人看護教育工作。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亞男系北京市朝陽區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國際小二班教師。2017年11月間,劉亞男在所任職的班級內,使用針狀物先後扎4名幼童,經刑事科學技術鑑定,上述幼童所受損傷均不構成輕微傷。被告人劉亞男後被查獲歸案。

朝陽法院認為,幼兒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需要特殊保護的群體,其合法權益不容侵犯。被告人劉亞男身為幼兒教師,本應對其看護的幼兒進行看管、照料、保護、教育,卻違背職業道德和看護職責要求,使用針狀物對多名幼童進行傷害,情節惡劣,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其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應當適用從業禁止。結合被告人劉亞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等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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