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怎麼辦?再次治療費用能報銷嗎?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怎么办?再次治疗费用能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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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治療期間,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但是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怎麼辦?再次治療的費用可以報銷嗎?用人單位可以與工傷復發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嗎?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怎么办?再次治疗费用能报销吗?

工傷復發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採取必要的診斷治療,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工傷職工病情痊癒,可以終結醫療,終止停工留薪期,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後,或者正處於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復發。需要說明的是,復發疾患需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繫或相一致性方可確認。如因工負傷致股骨頭、頸骨骨折,經治療後骨折癒合,但若干月後原工傷部位出現缺血、壞死等。

為儘量簡化程序,方便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對於通過一般的醫療診斷,能夠明確認定系舊傷復發或能夠明確排除舊傷復發情形的,不再需要進行工傷的舊傷復發確認。只有在爭議較大時,可提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予以確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此外,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能否與工傷復發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經有關部門鑑定確實是工傷復發的,工傷復發的勞動者依然可以享有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傷情況來確定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而不能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4級的

不得終止合同,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因工緻殘被鑑定為5-6級的

保留用工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傷殘津貼。但職工可以提出終止合同,並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工緻殘被鑑定為7-10級的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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