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對平臺經營者的影響

2017年的相關數據表明,中國電子商務市場已經成為全球第一大市場,直接與間接從業人數達4250萬。換言之,全國每18個就業人員當中,就有1人從事電商相關行業。電商行業就業面如此之廣、電商業態之複雜多變顛覆了人們對傳統商務經驗的認知,能否走出野蠻生長階段,缺乏相關領域的系統性、綜合性的法律框架。

2018年8月31日,中國在電子商務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中表決通過,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一共設七章89條。下面我們重點討論對平臺的影響。

《電子商務法》對平臺經營者的影響

立法目的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目的即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電商行業健康發展,併力求平衡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電子商務經營者和消費者的三方利益。

電子商務的定義

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電子商務對平臺經營者的影響

根據《電子商務法》中的定義,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商品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均屬於“電子商務”;從事電商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這一定義不僅將電商平臺經營者(如天貓、淘寶、京東、拼多多等)、平臺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如賣服裝的、從事手機話費充值服務的賣家),就連從事微商、利用社交平臺的 “網紅”也將被納入電子商務的經營者。

電商經營者是否需要納稅,《電子商務法》又有規定:本著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凡是符合法案規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均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依法出具電子發票或服務單據等。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以及零星小額交易等情況受到豁免。

《電子商務法》對平臺經營者的影響

平臺的補充責任

《電商法》(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電商法》(草案)四審稿(終審)在2018年8月27日下午,將原三審稿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至此,平臺的責任劃定表述從“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

2018年8月31日,在《電商法》(草案)四審稿提交表決前一天,表決稿又將原四審稿草案中“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修改為“相應的責任”,刪去“補充”二字。最終,平臺的責任劃定表述歷經了從“連帶責任”到“補充責任”,最終敲定為“相應責任”。

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和相關解釋,連帶責任是指責任人之間沒有先後順序,都在全部範圍內承擔責任,當事人可以起訴任一人或他們全部並要求任一人承擔全部責任;補充責任是對侵權人不能清償的部分之內承擔責任,有順序關係,責任也比連帶責任要輕。最終定為“相應責任”,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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