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跨境電商在綜合試驗區內核定徵收可享受兩類稅收優惠

中證網訊(記者 趙白執南)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13日消息,近日,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根據《公告》,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主要可以享受兩類優惠政策:一是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是取得的收入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相關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9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了《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對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出口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簡稱“無票免稅”政策)。稅務總局制發《公告》,進一步明確跨境電商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在核定徵收條件方面,《公告》規定,跨境電商企業通過商務平臺出口貨物,是近幾年發展的新業態。為鼓勵跨境電商發展,針對跨境電商企業出口貨物無法取得進貨發票的實際情況,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佈文件,跨境電商企業符合規定條件,可以試行“無票免稅”政策。對於這些企業,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可以試行採取核定方式徵收。

在核定徵收方式方面,《公告》提出,由於跨境電商企業可以準確核算收入,為簡化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操作,綜試區內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統一採用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考慮到跨境電商企業出口貨物的採購、銷售,主要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的,不同地區之間差異較小,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出口業務發展,綜試區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的應稅所得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最低應稅所得率確定,即統一按照4%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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