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急回家 高速路上搶方向盤 陝西男子面臨“刑罰實錘”

今年1月1日,陝西福銀高速商漫段也發生一起搶奪方向盤事件,一名男子居然搶奪行駛在高速路上的大巴車方向盤。

據商運司山陽公司司機楊學勇回憶,當晚他駕駛大巴車由西安往山陽返回途中,車輛行駛至福銀高速商漫段山陽服務區附近,一名男乘客從後排座位起身走向駕駛室要求下車,他和乘務員解釋說高速路不能停車,但男乘客不依不饒,態度非常強硬,表示大巴停也得停,不停也得停。見沒有停車,情緒失控的男子突然上前搶奪方向盤,“當時車輛在左車道行駛,車內有14名乘客,車速大概有70碼,大巴後邊還有其他車輛。”楊師傅就趕緊急剎車,同時打開雙閃,要不是楊師傅反應及時,後邊緊跟的小車可能就撞上了。事發後,乘務員將這名男子拉住,楊師傅打電話報了警。1月2日,該男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據瞭解,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男,漢族,生於1964年9月21日,現年54歲,家住山陽縣城關街辦下官坊村,農民,僅有小學文化。孫某某的家就住在山陽服務區周邊村莊,因家裡有急事,所以就想在高速公路上下車,遭拒後,情急之下做出極端行為。

>>對話搶方向盤男子

高速路上搶大巴方向盤被逮捕

認識到嚴重性 希望能寬大處理

1月11日,華商報記者在山陽縣看守所,通過警方與犯罪嫌疑人孫某某作了對話。華商報記者從山陽縣公安局瞭解到,1月11日,經山陽縣檢察院批准,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孫某某被山陽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華商報:你為啥要搶方向盤?

孫某某:因為我從西安回來,那裡就是我的家門口,我要在那裡下車,家裡有事,那兒下車比較方便。

華商報:你搶奪方向盤有沒有想過後果?

孫某某:沒有想到,因為心急,天黑了要到家,要下車,就搶方向盤說給我停一下車。

華商報:你通過媒體報道知不知道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

孫某某:不知道。我在西安早起晚歸打工,也沒電視看,手機咱也上年齡了玩不來。

華商報:你搶方向盤,大巴車是不是在高速行駛?

孫某某:是的,正在高速路上行駛著。

華商報:你搶方向盤車出現了啥狀況?

孫某某:一搶方向盤,車往旁邊扭了一下。

華商報:你現在是否知道搶方向盤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嗎?

孫某某:會造成不安全,後面的車會追尾。

華商報:你現在對這件事是怎樣認識的?

孫某某:我認識到這是個嚴重的錯誤,希望公安及政府部門給我以寬大的處理。

11日,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曾傑分析認為,兩高和公安部指導意見頒行的新情況下,孫某某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的犯罪行為,因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最終起訴判刑的話,應該按照3年以上10年以下來量刑。 華商報記者 程娟

>>律師說法

乘客制止搶方向盤是正當防衛

11日,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曾傑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國內搶奪方向盤的案例非常多,此次兩高一部出臺專門指導意見從嚴懲處,這說明對搶奪方向盤的犯罪行為的整治趨嚴。

曾傑表示,對於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因為瑣事妨礙車輛安全行駛的行為,在此次兩高和公安部指導意見出臺之前,很多案件都是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很多因為司機處置恰當等原因,並沒有造成嚴重結果,所以很多案例都是判處緩刑。但是,此次兩高和公安部聯合發文明確指出幾種情形要從重處罰,即便沒造成嚴重後果,也不能夠緩刑。這種明確的規定,減少了司法實踐的爭議,限縮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明顯是一種從嚴規定。

兩高和公安部都聯合發文了,看誰還敢搶奪方向盤。曾傑表示,一次從嚴從重的判決頂100次說教。打擊搶方向盤行為,不能光看危害後果是否嚴重,而是應該瞄準行為的惡劣性、危害性,不論產生的後果如何,都應該讓以身試法者付出必要的法律代價。該指導意見還提出,不僅僅是對搶奪方向盤的行為進行打擊,對於那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妨害公共交通秩序,也應該以尋釁滋事罪處罰。

曾傑表示,該指導意見的出臺,將會對相關案件的審判起到更加明確的指導作用。以前,一般都是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相信該指導意見的實行,以後類似的案例在量刑上會從嚴處理。

該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乘客有權採取措施制止侵害行為。如果乘客的制止行為造成了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2018年4月20日,一輛由湖南衡陽開往長沙的大巴車上,一男子強搶方向盤,車上乘客一怒而起上前勸阻。其中,一位男乘客為了制止危險發生,一腳向鬧事男子飛踹過去,眾多乘客合力將男子制服,才化險為夷。

對此,曾傑表示,該指導意見實際就明確了,乘客制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像這起案例,乘客的阻止行為就屬於正當防衛。該指導意見鼓勵其他乘客參與保障公交車行車安全,規定乘客有權對妨礙行車安全的不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如果在一定必要的限度內,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損害,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也就是說,乘客制止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便是出手傷了人,也是見義勇為。同時,該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司機合法的緊急避險權利,打擊搶方向盤行為,需要更多的“刑罰實錘”,應該為這樣的規定點贊。 華商報記者 李華

>>法律規定

“兩高一部”指導意見從嚴懲處

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意見聚焦社會廣泛關注的妨害安全駕駛和公共秩序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要求。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強調,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同時,鑑於實踐中少數駕駛人員與乘客發生紛爭後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衝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定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人員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此外,為鼓勵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務人員和乘客與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及時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的行為,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後果發生,意見還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定。

公安部日前部署各地公安機關總結經驗、分析研判形勢,切實加強公交車安全防範,對以暴力方式影響正在行駛的公交車安全駕駛的,一律依法立案偵查,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華商報記者梳理24起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案例的發現,對於干擾公交司機正常駕駛行為的涉事乘客的處分明顯加重加快,在這24起公開報道的搶奪公交車的案例中,對涉事乘客實施拘留的就有18

著急回家 高速路上搶方向盤 陝西男子面臨“刑罰實錘”

對於搶奪公交方向盤的犯罪行為就該重拳打擊

起。 華商報記者 李華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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