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中除了上次說過的“資格審查”環節會有陷阱,在付款及加分項上也存在“隱性”條款。各位投標人要注意了。
付款時間有“伎倆”
供應商在閱讀招標文件的付款方式、付款時間等條款時,如果招標文件未寫明付款日期或方式,供應商都會慎重投標,尤其是小企業,這主要是擔心年初的招標項目其付款時間可能是年末,甚至是較為長線的分期付款方式。而如果招標文件沒有付款日期的保障,也會存在拖至一年甚至更久的付款風險。小企業是無力承擔前期資金投入的,更何況是那些採用了貸款等融資方式的供應商,他們更無力承擔了。“事實上,“拖延”付款時間就相當於給投標人設置了隱形“門檻”,而這種“門檻”又恰恰成為了一些指定供應商的通行票。換言之,當大部分供應商因無力承受前期資金成本負擔而不得不放棄投標時,指定的供應商便可以“大行其道”了。招標人對指定的供應商在資金支付日期和方式上也許是寬鬆的,而那些被限制在外的投標人也無法知曉。”
解決方案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二十條對此也作了相關規定,即,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採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為保障招標市場的公平公正,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可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詳細列明付款時間、方式等具體條款,且付款時間和方式應當符合常理。
對加分項的時效性未作說明
有專家如此表示,招標文件常常編制不了太細,在規定業績、獎項等方面也經常忽略了對時效性的限制,因業績、獎項的“紅利”作用很大,故而也常常誘發了某些投標人的失信行為。比如,有些供應商將幾年前的業績、獎項等加分材料直接寫進標書裡,儘管其時效性已過,但是隻要有投標就反覆用這些資料,這種行為不僅影響了市場公平,而且阻礙了招投標行業的誠信建設。
解決方案
針對上述矛盾,該專家進一步指出,在招標文件中應詳細列明加分項的有效性,包括投標人需要提供業績、獎項等的有效期限、印發單位權威性與採購項目的利弊關係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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