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寧易購、噹噹等4平臺違反電商法,被督促修改合同條款

2019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第一時間依照《電子商務法》第49條關於電子合同成立的規定,對亞馬遜、京東、蘇寧易購、蜜芽網、噹噹網、唯品會、1號店、國美在線、聚美優品、酒仙網、天貓、淘寶、拼多多等十三家電商平臺的合同成立條款開展調查。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頒佈的《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項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電子商務法》施行後,電商平臺中關於以商家實際發貨或發送郵件確認發貨時合同成立等類似條款將明顯違反上述規定。

2017年,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曾開展電商“砍單”問題調查,部分網站利用格式條款規定,以商家實際發貨或發郵件確認發貨時為合同成立。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與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共同發表聲明,督促廣大電子商務經營者對標《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及時調整不合規條款,杜絕“砍單”行為。為了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督促電商經營者切實落實《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於《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後再次對電商平臺的相關條款開展調查。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在2019年1月1日的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電商平臺在《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前及時修改了相關條款,在合同成立條款中規定或補充了“當您作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下單並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您貨款支付成功後即視為您與銷售商之間就已支付貨款部分的訂單建立了合同關係。”等類似內容,但仍有蘇寧易購、蜜芽網、噹噹網、聚美優品等四家電商平臺並未按照《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及時修改協議條款,仍規定實際發貨或發送發貨確認郵件時合同成立。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認為上述四家電商平臺在《電子商務法》實施後,仍未及時修改合同成立條款,其條款內容違反了《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此,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將督促電商平臺修改相關條款,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蘇寧易購有關條款

1、蘇寧易購平臺中展示的商品以及其價格、規格等信息,其性質僅為要約邀請,是商家希望您向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當您確定購買併成功提交訂單時(您的訂單內容應包含您希望購買的商品數量、價格及支付方式、收貨人、聯繫方式、收貨地址等信息),視為您向商家發出了購買訂單商品的要約;

3、系統將訂單信息反饋至商家,經商家確認能夠滿足您的訂購需求並向您發貨(以訂單狀態為準)時,視為商家對您的要約作出承諾,此時您與商家之間就該已發貨商品成立了合同關係;您可以通過查看系統顯示的訂單狀態,瞭解您與商家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成立的時間;

4、在商家與您的買賣合同成立之前,您與商家均有權取消相關商品的訂單,訂單取消後,您已支付的款項將退回您的付款賬戶。

苏宁易购、当当等4平台违反电商法,被督促修改合同条款

蜜芽網有關條款

“要下訂單的話,您必須把您想要購買數量的所有商品放入您的購物袋。您在網站下了訂單後,僅表示我司網站系統接收到了您下單的訂單,只有我司將訂單上的商品向您發出時,我們和您之間的訂購合同才成立。”

苏宁易购、当当等4平台违反电商法,被督促修改合同条款

噹噹網有關條款

“噹噹站上的商品圖片展示、說明和價格並不構成要約。如果您通過我們網站訂購產品,您的訂單就成為一種購買產品的申請或要約。我們將發送給您一封確認收到訂單的電子郵件,其中載明訂單的細節。但是隻有當我們向您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您我們已將產品發出時,我們對您合同申請的批准與接受才成立。如果您在一份訂單裡訂購了多種產品並且我們只給您發出了關於其中一部分的發貨確認電子郵件,那麼直到我們發出關於其他產品的發貨確認電子郵件,關於那部分產品的合同才成立。當您所購買的商品離開了噹噹的庫房時,該物品的所有權和滅失風險即轉移到您這一方。對於噹噹數字商品而言,由於其載體的特殊性,我們將不會向您發出通知發貨的郵件,在您訂購數字商品並支付相應價款後,關於數字商品的合同即成立。”

苏宁易购、当当等4平台违反电商法,被督促修改合同条款

聚美優品有關條款

“系統生成的訂單信息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根據您填寫的內容自動生成的數據,僅是您向店鋪商家發出的合同要約;店鋪商家收到您的訂單信息後,將訂單中的商品從倉庫或商場專櫃實際向您發出時( 以商品出庫為標誌),方視為您與店鋪商家之間就實際發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關係;如果一份訂單裡訂購了多種商品並且店鋪商家只給您發出了部分商品時,您與店鋪商家之間僅就實際向您發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關係。”

苏宁易购、当当等4平台违反电商法,被督促修改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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