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絕境逢生的工傷案件(二)

材料不足申請工傷“碰壁”

7月5日下午,黃樂平趕到朝陽區人民法院參加開庭。

與前任代理律師碰到的問題一樣,庭審的焦點問題是,張先法是工傷還是人身損害賠償。如果是工傷,就不能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如果是人身損害賠償,就要證明張先法與二被告之間不是工傷。

法官的態度非常明確:張先法的訴求在法律上不成立,要麼原告主動撤訴,要麼由法院駁回起訴,唯一的例外是,雙方和解可以得到法院認可。

案件處理已經到了非常關鍵的時刻,一旦駁回,意味著張先法很可能徹底失去獲得賠償的機會。

張先法的身體狀況也非常糟糕,急需要錢來治療,劉忠琴也迫切希望通過協商獲得賠償。劉忠琴還跟黃樂平提出,賠償底線是11萬元,她感覺已經拖不起了。

休庭後,黃樂平與江蘇一建、世紀建業的代理人進行了接觸,都表示可以協商。

為此,黃樂平緊鑼密鼓地設計了談判方案,希望通過自己的商業談判經驗實現索賠的成功。

但他很快發現,這是一條“死衚衕”,因為江蘇一建、世紀建業拒絕配合。黃樂平與劉忠琴、張先義親自到江蘇一建的工地協商,遭到蠻橫拒絕。

江蘇一建的法律顧問堅持說沒有任何責任,項目負責人則以此為理由拒絕賠償,並說給張先法2000元撫慰金已經盡到了人道主義,不可能再賠一分錢。

再找世紀建業談判賠償事宜,世紀建業的態度也非常明確,要賠找江蘇一建一起來賠,江蘇一建不賠,他們也不賠。

而來自法院方面的壓力,已經讓張先法一家別無選擇,如果還想保留索賠的希望,就只能撤訴。

在黃樂平反覆說明利害關係後,2005年7月13日,劉忠琴向法院申請撤訴。

協商解決已不可能,只能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維權也面臨兩種選擇,是走工傷索賠,還是走人身損害賠償?

經過深入研究、廣泛徵求同行意見,黃樂平確定兩條路齊頭並舉:一方面,儘快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認定工傷,那就不存在張先法的責任問題,世紀建業要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責任,因為工傷屬於“無責任補償”,後續的賠償也很好計算。至於對江蘇一建的追償則可以再行起訴。另一方面,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雖然張先法可能要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但是程序要更為簡化。

2005年7月17日,黃樂平代理張先法到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結果被告知要按照註冊地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世紀建業的註冊地在北京市門頭溝區。

工傷認定之路走到盡頭

隨後的半個月時間裡,黃樂平和張先法的家屬先後4次到門頭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工傷。經過多番補充材料後,門頭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申請。接下來,按要求提供張先法與世紀建業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證據,成為一道門檻。

由於張先法剛剛上崗,而且是包工頭直接招人,因此並沒有工資條、工作證等證據。加上當初與張先法一同進入工地的工友和包工頭在張先法出事以後都離開了公司,沒有證人可以為他作證。因此,提供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極為困難。

為此,黃樂平與張先田、張先義多次到工地尋找工友,希望在證人證言上能夠有所突破,他們甚至把介紹張先法去工地的老李都找到了,並通過老李與包工頭高宏通電話,但始終聯繫不上包工頭。

在此過程中,黃樂平了解到一個信息,朝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張先法出事後,對世紀建業做出過處罰。那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一定會有事故處理報告。

為此,黃樂平帶著律師介紹信找到朝陽區安監局相關負責科室,接著輾轉找到朝陽區安監局的領導,終於得以查閱,但約法三章“不得複印”。

查閱的結果讓黃樂平欣喜異常,在世紀建業遞交的《企業職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中,明確提到世紀建業與張先法存在臨時用工關係及張先法受傷的主要原因。

雖然不能複印,黃樂平還是把這些內容摘抄了下來。

於是,黃樂平再度找到門頭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其提供了朝陽區安全生產監督局的勞動關係證明材料的線索,申請其去調取相關材料。

黃樂平還帶著自己的著作與其溝通,並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作為申請其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該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這位負責人表示,法律規定是“可以”調查而並非“應當”調查,“既然法律規定是可以,我可以去,我也可以不去。我現在就是不去,也沒什麼錯啊?”

最後,門頭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出具受理通知書,並要求張先法必須提交勞動關係證明才能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之路走到盡頭,通過工傷程序解決問題已經行不通了。

多年以後,基層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片面理解,被黃樂平作為該條應當修改的重要實例,得到國務院法制辦、人社部有關領導的重視,在《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草案中,“可以”一度被改為“應當”。

新思路打開訴訟之門

解決案件的出路,只剩下人身損害賠償一條路。黃樂平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畢竟,這是關係到張先法一家老小出路的大事。

必須要有新的思路。

黃樂平反覆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讓他眼前一亮,該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

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黃樂平於是決定追加包工頭高宏為被告,如此一來,既可以避開法律適用的難點,又可以減輕張先法的事故責任,可謂一舉兩得。

當黃樂平拿著自己精心準備的新起訴狀到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時,立案法官發現這個案件曾經在該院起訴過,堅決不同意把高宏列為被告(後來據瞭解,是法院擔心包工頭沒有賠償能力不應訴,將來會給法院的執行帶來麻煩)。

再次遞交立案材料的時候,立案法官表示,如果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需出具新的家庭困難證明。於是,黃樂平又讓張先法家裡開具新的家庭困難證明寄過來。

2005年9月5日,黃樂平終於按要求把材料備齊了,結果,立案法官告訴他們,緩交訴訟費還需要領導審批,拒絕接受材料。

劉忠琴急得哭了起來,後悔當初不該撤訴,還埋怨黃樂平出的主意不好。儘管隨後劉忠琴就向他道歉,是她情緒失控,希望得到諒解。但這還是讓他覺得壓力非常大。

隨後,黃樂平聯繫上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個朋友,請教下一步怎麼處理。

黃樂平經過多方請教,又與張先法家屬商議,決定還是聯繫一下原來幫忙立案的法官。該法官與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溝通後,立案庭終於同意立案。

當年9月21日,黃樂平接受《半月談》雜誌有關工傷主題的採訪時,重點介紹了張先法案件的情況。但國慶節過後,黃樂平仍然沒有接到法院開庭的消息,家屬著急,他也著急。

該案件的特殊性一直為媒體所關注。不久,北京晚報以《民工告東家 索賠120萬》為題報道了張先法的案件。

案件終於立上了,黃樂平不久就接到了開庭審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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