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可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工作滿十年

勞動者可要求籤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工妹兒來帶你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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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顧某於2002年2月與A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先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約定顧某從事醫務工作。2013年1月3日,A公司以合同期限屆滿為由通知顧某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1月18日,A公司作出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聲明於合同到期後終止與顧某的勞動關係。

顧某對此不服,於2013年2月22日向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人顧某請求確認被申請人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行為違法並支付賠償金。仲裁委支持了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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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當勞動者滿足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只要勞動者提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請求,則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明確要求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話,根據法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在這種情形下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這種情形下以合同到期為由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承擔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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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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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來自網絡

本文來源 | 北京工會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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