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誰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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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借貸的補充,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積極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中小型企業和個人融資不通暢,通過銀行貸款融資的難度增大,民間借貸作為融資的一種渠道,對激活資金、促進經濟發展、改善生產生活等方面,都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但由於民間借貸隨意性大和操作的不規範性,導致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大增,民間借貸案件的妥善處理極大關係著民生和社會安定。借款本金和利息是民間借貸糾紛的核心問題,與此同時,民間借貸糾紛中仍會伴隨著其他費用的解決和處理問題。下面海淀法院法官將通過三件案例闡述民間借貸糾紛中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的負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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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誰來擔?


還款收條經鑑定系出借人簽名,法院判決出借人承擔鑑定費

2013年12月底,丁先生因有急用向李先生借款20萬元,同年12月20日,李先生通過銀行轉賬將上述借款交付丁先生,丁先生承諾幾個月後歸還,但至今未還。現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丁先生償還借款20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丁先生辯稱,確實收到了李先生的20萬元,但不是借貸,而且已經償還,故請求法院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丁先生確認已收到20萬元,但不是借款。被告丁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李先生出具的收條及銀行取款回單,證明從銀行取現並已經將20萬元償還。庭審中,李先生否認該收條的真實性,認為收款人簽字並非其本人書寫並申請鑑定。後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確認檢材收條中收款人李先生簽名與樣本中李先生的簽名具有同一性。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機關的上述鑑定意見均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李先生提交的銀行轉賬證明及丁先生的陳述,可以確認丁先生收到李先生20萬元的事實,該筆款項的性質,李先生認為系借款,丁先生認為是無償贈與,但在借條中已明確載明“丁先生於2013年12月向李先生借款貳拾萬元”,且該內容系丁先生本人所書寫,故應當認定丁先生確認該筆款項的性質為借款。關於丁先生是否向李先生歸還20萬元借款,根據丁先生提交的李先生出具的收條及雙方確認不存在其他經濟往來,法院對丁先生已向李先生歸還欠款的事實予以確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清結。最後,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並承擔本案鑑定費及訴訟費。

民間借貸案件,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誰來擔?

法官釋法

民間借貸案件,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誰來擔?

首先,鑑定費屬於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包括兩部分: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及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訴訟費用。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種: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訴訟費用包括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

由此可見,司法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是適用該條規定的訴訟費用負擔規則的。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因此,司法鑑定費用應當由敗訴方負擔。

借貸案件委託律師,法院判決借款人承擔律師費

2016年10月,吳先生向白女士借款30萬元並出具借條約定還款時間和借款利息。還款期限屆至,經白女士多次催要,吳先生至今未償還上述借款。現白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先生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支付律師費8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吳先生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查明,吳先生與白女士系朋友關係,吳先生以生意週轉為由向白女士提出借款,白女士轉賬交付30萬元。同日,吳先生出具借條,承諾一年內還清本金並按照月息1%支付利息,同時吳先生承諾,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時歸還借款,願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及賠償出借人的所有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後白女士與北京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委託其代理白女士與吳先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並支付律師費8000元。最後,法院判決吳先生償還白女士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給付律師費8000元並承擔訴訟費。

民間借貸案件,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誰來擔?

法官釋法

民間借貸案件,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誰來擔?

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儘量將違約方承擔律師費在借條或者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也可以在發生糾紛後通過補充協議、聯繫函等方式進行補正。其次,出借人在追索借款起訴時,一定要將對方承擔己方的律師費列入訴訟請求中。即使當事人雙方已經明確約定借款人逾期未償還借款需要承擔出借人因借款人違約而支付的律師費,當事人在起訴時也必須將對方承擔己方的律師費支出作為明確的訴求,否則法院不會主動裁決對方承擔該項費用。

另外,在提出該主張時,需要注意有關律師費的訴求應具有合理性,不應過分高於當地的律師費收費標準。訴訟過程中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律師費已實際發生,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時,主要的證據材料通常有當事人雙方對於費用分擔的約定、法律服務委託合同、律師費實際支付憑證、律師費用合理的證明(如提交當地有關律師費用的規定)等。

微信催要借款辦理公證,法院判決借款人承擔公證費

蔡先生與趙先生於2015年相識,原系同事關係。2016年趙先生以日常生活消費為由向蔡先生陸續借款並於2017年11月出具借條,載明:因用於個人生活還貸,於2017年8月15日向出借人蔡先生借32000元銀行轉賬加現金,期限為6-12個月,如不能按時歸還,願承擔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並承擔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律師費、公告費、訴訟費、財產保全費、鑑定費、強制執行費、差旅費等所有因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所產生的各種費用負擔。借款到期後,蔡先生多次通過微信向趙先生催要借款,趙先生至今未償還借款。蔡先生將上述微信催要借款記錄辦理公證並支付公證費1500元。現蔡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先生償還借款32000元並承擔公證費、訴訟費。

民間借貸案件,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誰來擔?

法官釋法

民間借貸案件,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誰來擔?

證據保全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在訴訟發生之前,依法對日後可能滅失或難以提取的證據加以驗證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動。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財產清點記錄、合同中約定的標準樣品都可以辦理公證。

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公證最基本的效力。它在訴訟活動中體現為,與其它證據相比,公證文書是證明力最強的證據種類之一。因民間借貸案件多發生於熟人之間,借款的形成過程及借款相關事項多通過社交網絡等形式溝通推進,故公證證據具有必要性。當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可以根據舉證需要辦理相應公證。為了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可以在借條或合同中明確約定公證費的負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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