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時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據?

一、原告、被告身份相關證據

主要有身份證、戶口薄、公安機關的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用於證明原告、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二、婚姻關係相關證據

主要有結婚證、居民(村民)委員會證明等,用於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夫妻關係。此證據關係到婚姻關係是否成立,能否提起離婚訴訟。

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一般情況下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重要前提條件。籍以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情況。證明存在前述情形的證據主要有居民(村民)委員會證明、證人證言、報警記錄、傷情鑑定報告、因賭博、吸毒被公安機關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此證據影響到法院是否判決准予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四、子女情況相關證據

主要有戶口簿、出生證明、收養登記證、公安機關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證明、學校證明等,用於證明子女的身份、年齡、生活、學習等相關情況。此證據影響到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的爭奪,對撫養費標準的認定。

五、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相關證據

主要有自制財產清單、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借款合同、借條、出資協議、股權證、證券賬戶、存摺等,用以證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情況。此證據影響到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財產分割。

六、雙方經濟收入及家庭開支情況的證據

主要有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工資單、社保繳費單、家庭日常消費記錄及憑證等,用於證明夫妻雙方的收入及家庭開支情況。此證據可能影響到對子女撫養權的爭奪,對撫養費標準的認定,對個人所付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七、不能再生育的證據,男女均可提供

主要有醫院證明、鑑定機構鑑定報告等,用於證明自己無法再生育。此證據影響到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的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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