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寧波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搶劫罪的兩個易錯點解讀

2018寧波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搶劫罪的兩個易錯點解讀

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搶劫罪的兩個易錯點解讀》,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學習公共基礎知識的時候,大家會發現在《刑法》裡面有一個非常容易考到的罪名—搶劫罪。搶劫罪的考察一般都是給一個案例,讓大家判斷本案是否是搶劫罪,這要求大家能夠對搶劫罪有一個深度的把握。搶劫罪的概念想必大家都是非常熟悉的,而且大家腦海中也都有搶劫罪的具體形象,但是考試當中卻總有那麼幾個點大家容易出錯,所以今天我們就來給大家解讀一下搶劫罪比較容易犯錯的幾個點。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實概念非常簡單,因為大家看電視當中或者新聞都會看到搶劫相關的新聞,都知道搶劫就是使用暴力把他人的東西搶過來佔為己有。但是搶劫都是我們想象當中或者我們見到的使用那種暴力行為嗎?並不是的!搶劫罪也可以採用其他方法,比如說,張三和李四是朋友,有一天張三看到李四隨身攜帶了一個價值連城的鑽石,就想把鑽石佔為己有,於是假意請李四去喝酒,然後在酒桌上把李四給灌醉,灌醉之後就把鑽石拿走了。在本案當中,張三的行為就是典型的以其他方法搶劫,這個方法不是我們日常所見到的那種熱暴力,但這一行為卻排除了被害人的反抗,所以這個行為仍然是搶劫罪。當然,這個其他方法有很多,只要能夠排除被害人的反抗都是其他方法,比如:灌醉、下藥等都是可以的。

除了我們前面所說的其他方法搶劫,還有一個易錯點就是我們刑法裡規定的轉化型搶劫。在《刑法》當中明確規定: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比如說,張三去李四家裡偷東西,偷完東西之後剛要離開,李四就回來了,於是張三為了逃跑就一腳把李四踹開奪路而逃。在本案當中,雖然張三之前犯的是盜竊罪,但是由於其當場使用了暴力,所以他的行為也不能再定性為盜竊罪,而應該定性為搶劫罪。這就是轉化型搶劫。這裡面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轉化型搶劫的前提是犯了盜竊罪、詐騙罪或者搶奪罪,行為方面又使用了暴力,兩者同時滿足才可定性為搶劫罪。

以上就是我們對於搶劫罪考察中易錯的兩個點給大家所做的解讀,希望大家在之後的學習中能夠進行活學活用,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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