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包工頭和承包商扯皮不給工錢,怎麼辦?

「权益」包工头和承包商扯皮不给工钱,怎么办?

包工頭和承包商扯皮

都不給工錢,怎麼維權?

「权益」包工头和承包商扯皮不给工钱,怎么办?
「权益」包工头和承包商扯皮不给工钱,怎么办?

彭某2014年至2015年1月期間受僱於包工頭王某,在承包商朱某的舊房改造工程工作。2016年1月,工程結算時,在王某確認工人工資的情況下,朱某直接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資。因當時現場人多,彭某未領到其3850元的工資,後彭某多次催要,王某與朱某相互推諉,均認為應由對方支付。

彭某遂於2016年年底向工程所在地的區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和朱某支付勞動報酬。

案件回顧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規定可知,在建設工程領域,承建方將工程違法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導致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拖欠工人工資的,違法發包、分包、轉包的主體應承擔拖欠工人工資的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判決朱某作為總承包人,將工程違反規定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王某,彭某為王某提供勞務,王某應當支付勞動報酬,而朱某作為承包商違法分包應對彭某的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包工頭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理由為朱某拖欠的人工工資是由朱某直接發給工人,而其中也包括彭某的工資,要求改判由朱某支付報酬。二審法院駁回王某請求,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 國辦發〔2016〕1號

第一條第(九)項 落實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本期律師

鄒揚揚

湖北省總工會職工法律服務團成員、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律師點評

建設工地農民工討要工資難,因大部分工地的分包混亂,除了向包工頭索要工資外,為維護自身權益,勞動者也可以同時將承包商作為被告要求連帶支付勞動報酬。而包工頭或承包商惡意拖欠大量農民工工資時,勞動者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要求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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