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實習生,在試用期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嗎?

Q 1試 用 期 雙 方 可 以 隨 意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嗎 ?

首先,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可提前3日通知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行使該解除權時,只需提前3日通知即可。

其次,關於用人單位可否隨意解除試用期員工?

第三,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若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行使勞動合同的解除權,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用人單位需明確告知勞動者試用期內的錄用條件;

(二)用人單位需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考評,且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三)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先告知工會並通知勞動者。不滿足以上條件,用人單位很可能涉嫌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要求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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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金、招錄費?

58同城招聘提醒,《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責任只限於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第二種情形是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管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行使勞動合同的解除權,都不受用人單位的限制。至此,用人單位通過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違約金的做法實際上是限制了勞動者單方面的合同解除權,這屬於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表現,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無效的約定,從而對於勞動者產生不了任何的拘束力。

福州的實習生,在試用期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嗎?

從上述規定看,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於兩種情況。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該解除行為就符合法律規定,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Q 3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賠償培訓費?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可見,關於培訓費,只有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的專項培訓時才會發生,並且,只能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形式“償還”培訓費,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才需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直接的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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