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無理要求漲租、干擾經營 律師起訴維權

房東無理要求漲租、干擾經營 律師起訴維權

面對房東提出的無理要求,承租方如何維權?

【委 託 人】馬某

【案件分類】租賃合同糾紛

【代理單位】四川頂泰律師事務所

【主辦律師】王東興 律師

一、案情簡介

馬某因經營賓館需要而租賃韋某的房屋,2016年6月,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明確約定租賃房屋用途及每年租金標準、支付方式等。

合同生效後,韋某卻多次無理要求漲租,馬某並未同意且依合同履行了支付租金的義務。自2017年6月起,因馬某一直未同意韋某漲租的無理要求,韋某便多次以在賓館大吵大鬧、騷擾客人、斷水等過激方式阻止、干擾賓館正常營業,導致馬某的賓館只能停止營業,給馬某帶來了重大損失。

二、案情簡介

馬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託至四川頂泰律師事務所。

王東興律師接受委託後,經過對案件事實及現有證據的仔細研究, 認為韋某干擾經營的行為使《租賃合同》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馬某租賃韋某房屋是用於經營賓館,現在由於出租人的行為,導致馬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馬某有理由解除合同。但目前馬某的證據還尚需補足。后王律師指導馬某收集相關證據,用以證明韋某嚴重干擾經營的行為的確存在,且直接導致了馬某的賓館無法經營。

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租賃合同》、退還預交租金,並由韋某賠償馬某包括賓館裝修、違約金及預期利益損失各項共計50萬餘元。起訴後,經過承辦律師多次與韋某聯繫溝通,說明目前情況,韋某表示自己願意與馬某調解。

三、案件結果

最終在審理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一致同意解除《租賃合同》,韋某一次性支付馬某各項損失共計258600元,同時韋某自願承擔本案訴訟費。

四、律師解析

王律師: 我們在辦理許多案件時,委託人都會希望儘快處理糾紛,避免長時間的訴訟,增加自身訴訟成本。本案的處理算是一種“以調代訴”,我們在向法院起訴立案後,韋某主動要求與我們調解,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當庭達成調解。這個結果委託人自身也是滿意的,既免了委託人的訴累,這也不失為一種新的辦案思路。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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