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辭退員工的權利有很多種,遇到最多是一種辭退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但是在這個辭退過程中,經常會發生爭議。員工是否不勝任工作,其舉證責任在於企業,所以最終是要求企業拿出確鑿的證據來證明。

那麼,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呢?

企業如何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案例1:銷售業績倒數第一名,是否不勝任工作?

王小姐是一家房地產銷售企業一銷售項目的員工,兩個月內,王小姐的銷售量都居於團隊的倒數第一名,但每個月都能成交兩單。企業認為王小姐的銷售業績不符合企業要求,按照末位淘汰制的法則,對王小姐進行了辭退。王小姐認為自己的銷售業績雖然不佳,但是工作努力積極,而每月皆有成單,在此情況下,不應該屬於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遂提出仲裁申訴,請求撤辭退,繼續履行合同。

仲裁結果:撤銷辭退的決定,繼續履行合同。

律師分析:

末位淘汰制,不完全符合不勝任工作的辭退理由。末位,只能說明員工的銷售業績是最差的,但是團隊表現最差,跟不勝任工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於銷售人員來說,定銷售指標,並進而規定完不成銷售指標者,屬於不能勝任工作。有了這樣的規定之後,才能依據員工的銷售量,對比銷售指標,從而認定員工是否不勝任工作的情況。單純地依據員工的銷售量最差,是不能一步得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結論的。

案例2:一次不參加會議,是否屬於不勝任工作?

李小姐是一家物業企業的副總,一年來工作盡心盡力。2008年初,企業高層召開重大會議,李小姐因為私事未能出席,引起企業總裁的不滿,經企業高層決定。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對李小姐予以了辭退。李小姐十分憤怒,提出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最終李小姐獲得了五十萬的賠償。

律師分析:

本案中對李小姐不勝任工作的認定,就十分的隨意和不負責任。員工不勝任工作,是員工工作表現不符合工作崗位的要求,不能達到該工作崗位所要求達到的目標,或者其工作能力不能完成核定的工作任務。所以企業最終高額賠償,也是因為自己的隨意行為而需要付出的代價了。

案例3:工作中弄虛作假,是否屬於不勝任工作?

王小姐屬於一醫藥代表,在自己的銷售報表中,為了獲得高額的佣金,進行了虛假的陳述。在獲得佣金之後,這一行為被企業審計出來了。企業認為王小姐作為醫藥代表,採取這種行為侵害了企業的利益,遂以王小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對其進行了辭退。王小姐不服,申請仲裁。最終仲裁決定王小姐的行為違反了職業道德,雖然不屬於不勝任工作的表現,但是其行為本身失去了作為醫藥代表的意義,損害了企業的利益,故裁決企業的辭退行為固然對王小姐的行為性質認定錯誤,但辭退行為並無不當,從而駁回了王小姐的申訴,維持了企業的辭退行為。

律師分析:

本案中王小姐的表現明確屬於一種欺詐企業的行為,而且其欺詐的目的在於侵佔企業的財產。這種行為屬於一種嚴重的違紀行為,企業在規章制度中,應當將這種行為定性為一種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並進而約定辭退的權利。這樣的話,發現這種行為,辭退員工是不需要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認定這種行為屬於不勝任工作的行為,則辭退之後還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本案中,企業在認定王小姐的行為性質時,確實存在一定的失誤。所幸仲裁決定還是本於實際情況,支持了企業的行為。

不勝任工作,作為一種對員工工作行為表現的認定,需要企業盡到自己的舉證責任。這種舉證責任,不能通過其直接上司的口頭認定得出結論,而需要要有具體的規定,具體的工作表現,甚至具體的數字來認定才行。

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結論,需要幾個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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