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兒在學校受傷,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小孩兒在學校受傷,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葛女士的兒子孫某今年8歲,上小學二年級。在一次體育課中,孫某與方某不斷追逐打鬧,孫某在方某的追逐下摔倒,造成前臂骨折,膝關節軟組織受傷。隨後,孫某被代課體育老師宋某送往附近醫院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8000多元。

對於孫某受傷賠償問題,葛女士認為,兒子之所以摔倒受傷,是由於方某的追逐行為造成的,方某及其夫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方某父母認為,小孩兒之間的追逐打鬧是很正常的現象,孫某摔倒時與自己兒子之間並未發生身體接觸,是孫某自己不慎造成的,應當有孫某自己承擔責任;學校則認為,代課體育老師在體育活動期間多次要求學生不要追逐打鬧,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義務,且在孫某受傷後及時將孫某送往醫院醫治,也盡到了相應的管理和幫扶義務,為此,學校不應當對孫某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本次孫某受傷所受損失到底該如何承擔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次孫某摔倒受傷事件中,方某的追逐行為是造成孫某受傷的直接原因,存在一定過錯;孫某與方某追逐打鬧,不慎摔倒,其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體育老師宋某僅僅口頭要求學生不要追逐打鬧,但對孫某與方某的追逐打鬧行為沒有及時的進行制止,未盡到管理義務,學校方亦存在一定的過錯。

為此,對於孫某摔倒受傷所遭受的損失,應由孫某及其父母、方某及其父母、學校三方根據各自的過錯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的責任比例可以由三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裁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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