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广播|一起车祸牵出的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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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本期检察故事

无牌货车与醉酒人员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后,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一个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却历经一年多才画上句号,这是因为该案还藏着另一起案情:无牌货车上装有危险化学品,这会涉及到其他罪名吗?本期检察故事就来讲讲,发生在漳州市长泰县的这起案中案。

2017年7月28日凌晨零点左右,林某超驾驶不符合标准的无牌小型货车,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途径漳州市长泰县时与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连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林某超负主要责任,连某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林某超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批捕。了解案情后,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林阿民产生了疑问:当时发现林某超开的那辆车是报废车,运输液氧,液氧属于危化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有比较严格的规范,运输车辆需要有安全许可证,车辆手续要齐全的,驾驶的人员也要有从业资格证。肇事车辆查不到车的相关车籍之类的,什么牌也没有,没证,连起码的安全措施,喷标识,那些都没有。

产生疑问后,长泰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引导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发现林某超的老板林某强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和人都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合法手续,仍雇佣林某超违规运输,危及公共安全,也涉嫌犯罪。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2017年8月10日,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林某超,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林某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年11月30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林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长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林蔚又发现了新问题:我们公诉部门在审查过程当中对他这种涉及危险驾驶罪进行审查以后,发现他这个危险化学品是属于国家禁止性经营的物品,而且可能涉及到非法经营。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于是将这一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查,2017年4月起,林某强未经许可,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资格的情况下,向制氧厂购买3.43万瓶氧气罐,卖给客户,合计销售总额为75.15万元,共获利6.86万元。公诉科科长林蔚: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条例,要从事这种经营是需要国家的许可,才能从事经营。我们对公安机关这个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林某强涉及非法经营的证据确凿充分,我们就是以危险驾驶罪和非法经营罪将林某强提起公诉。

同时,为经营氧气罐的需要,林某强从外地购买了一部不符合运输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要求的无牌货车,然后违规运输,在未办理许可证,而且没有配备押运员情况下,雇佣没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林某超多次运输高压氧氧气罐。2018年7月6日,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和非法经营罪,对林某强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某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此,历经一年多,这起由交通肇事牵出的案中案画上了句号。林蔚:检察人员办案过程当中不单单要有业务素质,还有一个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认真地审查案件,通过发现疑点、难点来发现一些问题,解决一些问题。使犯罪的人不能逃脱法律追究,也不能冤枉一些好人,这样才能体现出我们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注重审查案件细节,不放过蛛丝马迹,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未来,还将继续严守案件质量生命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感谢收听本期检察故事,下期节目再会。

文案、监制:黄从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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