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科研報銷發票多為套現而湊,建議允許智力成本補償

科研人員的智力成本在科研經費中如何折現?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上海財經大學公共與經濟管理學院院長劉小兵等11名全國人大代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提交了《關於完善高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建議》。

劉小兵等代表提到, 2012年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文件與政策,特別是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的《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和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較好地擴大了高校辦學自主權,激發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科研經費管理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對照文件精神要求來看,在科研經費使用這一核心問題上還有進一步深化改進的空間。

劉小兵等代表認為,從目前我國科研經費使用中亂象叢生的情況來看,最為核心的問題在於在編在職正式科研人員的智力成本難以得到充分補償。目前所有科研經費使用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主要就是這一問題所引起的。

科研人員為了取得與付出相匹配的收入,只能通過發票報銷的方式來換取收入,而那些發票大多隻有一小部分是科研項目的真實支出,其餘都是為套現而湊來的發票,這不僅違反了財務管理的規定,也使科研人員面臨著極大的違法亂紀的風險。

對於許多課題而言,有臺電腦就可以進行研究,圖書資料可以向圖書館借閱或網上查閱,聘請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費支出極少甚至沒有,差旅和會議也不是很多,直接成本可謂少之又少,可以說絕大部分支出都是科研人員的智力成本。

劉小兵等代表指出,從實事求是的角度,支出中應大部分體現為科研人員的直接收入,而目前政策中只允許從佔比很小的間接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績效支出來補償,很明顯偏離了科研工作的實際情況,也因此與科研人員的訴求相去甚遠。

因此,11名代表建議,將績效支出從間接費用中調整出來,作為直接費用,允許在編在職的正式科研人員從項目經費中直接提取智力成本補償,以充分尊重科研規律,以人為本,實事求是,使廣大科研人員體會到更大的“成就感”和“獲得感”。

可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區分不同學科,設定有差別的智力成本補償的比例,同時規定智力成本補償經費的提取須與研究進度一致,避免國撥資金被無效使用的風險。

如果能切實解決好在編在職科研人員智力成本的補償問題,將會徹底消除目前存在的那些科研經費使用亂像,並帶來以下好處:

一、科研人員可以更加專注於本身的研究工作,不必再為報銷多費心思,科研犯罪的問題也就不復存在的,從而釋放出科研人員的內生動力,大大提高科學研究的效率。

二、可以減少科研報銷中大量湊發票的現象,解除科研人員找發票報銷的煩惱,也使財務人員不必再為這些與研究任務無關的發票是否通過審核而犯愁,減小審計風險,實現風清氣正的科研環境。

三、國家可以真實掌握各類科研項目的實際支出情況,為今後更加科學地進行預算撥款提供依據。目前湊發票報銷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國家是無法真實掌握各類中央財政科研項目的真實成本的,也因此可見,撥款的科學性是值得質疑的。如果允許直接提取智力成本補償,同時嚴格杜絕湊發票報銷的行為,就可以如實掌握真實的支出,從而更好地評價資金的使用效益,為今後核定撥款標準提供依據。具體實施時,可以先試點在推廣,通過試點單位科研人員的反映來判斷政策的可行性和存在的利弊,以評估下一步全面推開的必要性。

四、報銷效率大大提高,可以大量減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財務人員配備,為國家節約大量用人成本。由於在湊發票報銷情況下,票據審核的難度比直接提取酬金大了很多,因此各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得不配備更多的財務人員來滿足科研服務的需求;在允許直接提取智力成本補償後,審核的效率會大大提高,相應地所需配備的財務人員數量就會減少,國家養人的成本得以節約。

五、科研結餘資金會大量減少。高等教育經費結餘中很大一部分是科研經費結餘,產生科研經費結餘的深層次原因是制度要求與實際使用發生了偏離,也就是本來應體現為智力成本補償的支出卻被要求以發票報銷來體現,因此,不管出臺怎樣的預算執行的激勵政策,也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如果按照本建議進行調整,科研結餘資金會大幅減少,教育主管部門和各高校每年消化存量資金的壓力也會極大緩解。

最後,劉小兵等代表強調,需要說明的是,本建議是基於政府認可“科研人員智力成本需要補償”這一觀點之上的。如果不認可,此建議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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