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成都公積金提取新政徵求意見:增設電梯也可申請

成都公積金提取新政

開始徵求意見啦!!

重磅!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征求意见:增设电梯也可申请

3月6日

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了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

具體怎麼操作

趕緊來圍觀

劃重點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 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兩年內可申請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因增設電梯所產生的實際支付費用。

● 該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磅!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征求意见:增设电梯也可申请

徵求意見時間

2019年3月6日—3月15日。

提交意見途徑

● 信件郵寄:成都市青羊區人民中路一段28號房地產大廈4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部(郵政編碼:610015)

● 傳真:028-86280451

●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 提交意見請備註姓名和聯繫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繫。

全文如下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情況、防範和查處違規提取行為以及承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提取範圍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五)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六)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七)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八)離休、退休的;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十二)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託管滿半年的;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餘額,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八條 職工及其配偶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職工及其配偶在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的,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八)至(十三)款所提住房公積金金額應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戶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第十條 同一套住房已經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再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可在貸款一年後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無房屋所有權且不是房屋所有權人配偶的職工,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款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用於自住,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租賃房屋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應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職工租住住房由單位或住房租賃企業統一提供的,提取業務可由單位或住房租賃企業代辦。

第十三條 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條件和申請範圍由公積金中心根據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並對外公佈。

第十四條 同一職工兩次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時間應間隔12個月(含)以上。

第十五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七)款、第(十)款、第(十三)款情形之一的,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沒有公積金貸款餘額的,自願繳存協議終止且賬戶封存滿半年後,可申請提取職工自願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

第四章 提取頻次及額度

第十七條 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含現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自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所購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購房款發票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購房款(不含按揭貸款金額)。

第十八條 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所購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請前12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滿12個月後,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契稅完稅計稅金額或住建部門網籤合同記載的房屋買賣成交價減去購該套住房按揭貸款金額。

第十九條 購買政策性住房、徵收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頻次及額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購買政策性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二)購買徵收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自取得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後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三)購買政策性住房、徵收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購房款(不含按揭貸款金額)。

第二十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自取得審批文件起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在償還購房貸款滿12個月(含)後申請提取,之後每次提取申請應間隔12個月。還貸期間職工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結清後五年內可申請提取一次。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且首次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後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最近12個月內已償還的貸款本息。提前結清貸款本息的,不超過已結清的貸款本息金額。

第二十二條 職工和職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確產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產權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職工兩次(含兩次)以上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不能多次提取。

第二十三條 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因增設電梯所產生的實際支付費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且提取額度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應在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效期內申請,提取金額不超過已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租賃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賃金額計算方式為:住房租賃備案月租金金額×申請時已租賃備案時間(扣除已提取的租賃備案時間),且不超過本市規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額。

(二)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職工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年度提取限額。

(三)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申請,提取金額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四)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承租人租賃住房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該套住房的提取限額。職工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中多項租房提取業務辦理情形的,僅可選擇辦理一項租房提取業務。

(五)公積金中心每年可根據我市住房租賃價格水平變化情況,調整租住商品住房限額執行標準,報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五條 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自支付醫療費用起一年內申請提取,每半年可申請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額最高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之和,且不超過個人所負擔醫療費用。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可提取金額最高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之和,且不超過實際住房損失金額。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被納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期間每年可申請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之和。

第五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八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填寫提取申請,並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無聯名卡職工應提供本人Ⅰ類銀行儲蓄賬戶;

(二)職工身份證明;

(三)職工婚姻關係證明;

(四)委託辦理的,受託人是委託人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明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關係證明及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原件;受託人非委託人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明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原件;受託人是單位經辦人的,提供單位和經辦人有效證明、職工身份證明。

第二十九條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含現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收據;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買賣合同及購房款發票或不動產權證書及購房款票據,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按揭貸款發放憑證或住房貸(借)款合同;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房屋交易過戶後的不動產權證書、含有課稅金額的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住建部門網籤合同,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按揭貸款發放憑證或住房貸(借)款合同;

(三)購買政策性住房: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專用收據;

(四)徵收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或協議、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購房款發票或專用收據。

第三十條 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築材料發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舊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築材料發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經市住房維修管理部門認證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鑑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支付維修費用或購買建築材料費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住房貸(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貸明細。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當期部分或全部已還款清償憑證。

第三十二條 無房職工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無房證明,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申請提取的還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

第三十三條 職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電梯竣工驗收報告、每戶分攤費用決議、電梯使用登記證、實際支付電梯費用發票或收據。

第三十四條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符合醫保部門規定的重大疾病證明或病情診斷書、醫院治療費用發票、醫療保險支付結算表、提取申請人與患者之間配偶或親屬關係證明。

第三十五條 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當年民政部門頒發的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第三十六條 離、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本市人社部門提供的退(離)休人員養老保險信息表或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憑本人身份證辦理。

第三十七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文書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 職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註銷證明。

第三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款規定的,應提供本人戶籍證明。

第四十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明以及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存在爭議的還應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文書。

第四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款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所購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的,應提供職工或配偶的戶籍證明或工作所在地證明,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職工無需提供。

第四十二條 通過聯網核查、數據共享等方式實現不臨櫃資料審核或系統自動審核的,以及防範違規提取行為,公積金中心可適當調整審核材料,並對外公佈。

第六章 提取審核及方式

第四十三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如實填寫《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附件)並簽字確認。

第四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應當告知原因。因向房管、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職工行為和證明材料真實性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3個工作日內。

第四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應積極運用“互聯網+”新技術,推進網上提取、自助終端提取等自動審批業務。

第四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資金應劃轉至提取申請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約定的結算賬戶。

第四十七條 對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業務,職工可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委託提取協議書,在協議有效期內,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協議約定,為職工辦理提取業務。

第七章 違規提取行為處理

第四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規提取行為:

(一)利用虛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利用虛假婚姻信息、婚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利用虛假業務辦理委託函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利用虛假工作關係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利用虛假購房、住房租賃合同提取住房公積金;

(六)利用虛假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利用虛假鑑定報告、病情診斷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利用虛假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利用虛假自建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其他違規提取行為。

第四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發現職工有違規提取情況屬實的,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公積金中心應限制其住房公積提取和貸款業務辦理資格,將其違規提取行為通過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對外公告,納入不良行為登記,並依法依規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關信用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違規提取職工屬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的,同時報送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二)公積金中心責令其限期全額退還套取資金,違規提取職工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還違規套取資金的,公積金中心依法採取法律手段追回資金。

第五十條 受委託代辦的單位、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工作人員涉嫌變造、偽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協助違規提取行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辦法》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向本單位職工宣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協助公積金中心開展違規提取的調查取證和資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級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原提取相關規定和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原《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訂稿)》(成公積金委〔2015〕1號)廢止。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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