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會計3月工作量大,稅局通知,要取消會計這15項工作

3月會計確實很幸苦,增值稅發票政策+增值稅稅率降低+新營業執照+彙算清繳……會計要工作又要學習,政策一波接一波,就在會計以為工作做不下去的時候,好消息一波又接著一波的來了,稅務局通知要以後會計工作量要大減了。



由於會計3月工作量大,稅局通知,要取消會計這15項工作



稅務局通知,取消這15項工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決策部署,稅務總局決定再取消12項(附件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後另行公佈。


由於會計3月工作量大,稅局通知,要取消會計這15項工作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有關規定,另有3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所列13—15項)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現一併予以公佈。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落實2018年底公佈取消20項和本次公佈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的有關要求,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並積極回應企業和人民群眾關切,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確保納稅人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共計15項)


序號

證明名稱

證明用途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1

納稅困難證明

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的納稅人辦理減免車船稅時,需提供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採取告知承諾、主動核查、部門間信息共享等替代方式辦理。

2

退稅商店符合有關條件的證明

符合條件且有意向備案的企業向省稅務局辦理退稅商店備案時,需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已經安裝並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書面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3

資源稅管理證明

開採銷售規定範圍內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

稅務機關不再開具或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並通過以下措施強化監管:

(1)進一步加強開採地源泉控管,對已納入開採地正常稅務管理或者在銷售礦產品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實行納稅人自主申報,不採用代扣代繳的徵管方式。

(2)對於部分零散稅源,確有必要的,可採用委託代徵等替代管理方式。

(3)加強與礦產資源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加強資源稅源頭控管和風險防控。

4

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公證證明

納稅人辦理個人無償受贈不動產免徵個人所得稅手續時,屬於繼承或接受遺贈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

取消公證要求。有關材料報送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六條執行。

5

購車單位或人員身份證明

納稅人辦理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減免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購車單位或人員身份證明。

不再提交。

6

殘疾人證明

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為社會提供服務,辦理免徵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殘疾人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7

外交機構、人員身份證明

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辦理其所有的車船免徵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及人員身份證明。

不再提交。

8

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證明

經人民銀行等部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辦理其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備案時,需提供人民銀行等部門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9

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批文

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辦理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優惠備案時,需提供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批准其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批文。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0

捕撈、養殖船證明

納稅人辦理捕撈、養殖漁船免徵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由漁業船舶管理部門出具的捕撈、養殖船證明。

不再提交。

11

車船產權證

11.1 納稅人辦理捕撈、養殖漁船免徵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漁船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

11.2 納稅人辦理軍隊、武警專用車船免徵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車船產權證。

不再提交。

11.3 納稅人辦理警用車船免徵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車船產權證。

不再提交。

12

總分機構證明

納稅人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彙總納稅時,需提供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以及分支機構或集團子公司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總分機構關係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無需由市場監管部門另外出具證明。

13

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證明

納稅人辦理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按規定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國務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替代。

14

轉制證明

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辦理免徵增值稅、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轉制方案批覆函;企業營業執照;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准文件。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

退出現役證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辦理減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備案時,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解讀



由於會計3月工作量大,稅局通知,要取消會計這15項工作


一、制定《決定》的背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並於2018年底公佈取消了20項稅務證明事項。2019年,國家稅務總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決策部署,將取消稅務證明事項作為增進減稅降費便利化重要措施,研究決定再取消12項稅務證明事項,另有3項稅務證明事項已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一併予以公佈。

二、《決定》有關考慮及主要內容

(一)取消稅務證明事項的主要考慮

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是稅務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的部署要求,積極回應企業和人民群眾關切的重要舉措。通過著力精簡納稅困難證明、公證證明等與企業生產經營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證明材料,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減輕納稅人負擔,有利於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為市場主體增便利、添活力。

(二)取消的12項稅務證明事項

此次決定取消的12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涉及出口退稅1項、徵收管理2項、稅收優惠9項;從證明性質來看,涉及主體(身份)證明4項、資質證明3項、權屬證明1項、客觀事實證明4項;從證明來源看,需要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納稅困難證明、資源稅管理證明、繼承權公證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的共7項(殘疾人證、車船產權證等)。

(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的3項稅務證明事項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此次一併公佈的3項稅務證明事項均為稅收優惠事項,具體如下: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納稅人辦理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按規定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國務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後替代方式是部門間信息共享。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2.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辦理免徵增值稅、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轉制方案批覆函;企業營業執照;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准文件”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後的替代方式是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辦理減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備案時,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後替代方式是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有關證件。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按照國辦發〔2018〕47號文件關於“已取消的證明事項要及時通過互聯網等向社會公佈目錄並做好宣傳解讀工作”的規定,此次一併公佈上述3項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的稅務證明事項。

(四)取消稅務證明事項後的替代措施

15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後,均不需要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項通過部門內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項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替代;部分事項改為納稅人自行出具有關材料;部分事項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以備稅務機關事後核查。

三、《決定》施行日期

《決定》附件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決定》公佈之日起停止執行,所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後另行發佈;《決定》附件所列13—15項稅務證明事項,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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