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短期人身險擬“鬆綁” 但保費比重不得超20%

中短期人身險產品監管或迎來新的變化。近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起草《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中短期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並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及徵求意見。

在對中短期人身險產品申請備案“鬆綁”的同時,《意見稿》亦對其設定額度和比例等劃定“紅線”,要求自2020年開始,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不超過當年總規模保費的20%。

流動性管理需要中短期產品可申請備案

兼具保險保障和理財投資功能的中短期理財型保險,一度受到市場熱棒。然而,由於此類產品期限較短、收益較高,令險企後續面臨較大兌付風險。其中個別保險公司面臨資產負債不匹配、現金流不足的隱患。

在此情況下,2016年,原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中短存續期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此類產品進行限制,並設定時間表要求中短期人身險規模不斷縮減。要求“存續期限不滿1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應立即停售,存續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滿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銷售規模在3年內按照總體限額的90%、70%、50%逐年縮減,3年後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

隨後按照監管要求,各保險公司積極轉型,陸續停發中短期產品,而對於此類產品依賴度較高的保險公司,亦面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

對此,此次《意見稿》有所“鬆綁”,明確指出保險公司因流動性管理需要,或者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可以申請備案中短期產品,風險處置期的人身保險公司可以因流動性管理需要申請備案中短期產品。

其中,“中短期產品”指的是“人身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保險期間不滿5年且不短於3年的兩全保險產品。”值得關注的是,這也是此前《通知》將“高現金價值產品”的提法調整為“中短存續期產品”後,對於相關定義的再度調整。

按照此前《通知》,中短存續期產品為“前4個保單年度中任一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賬戶價值)與累計生存保險金之和超過累計所繳保費,且預期該產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5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此次《意見稿》則對“存續”兩個字進行了刪減。

劃定比例“紅線”開發嚴禁三種行為

在對中短期人身險產品申請備案“鬆綁”的同時,《意見稿》亦劃定相關“紅線”。要求人身險公司在備案中短期產品前,需要認真評估,且由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形成書面決議,書面決議中應列明銷售該產品的原因,以及未來三年該產品計劃銷售額度和預計費差損金額。禁止險企打著應對流動性風險的幌子,超額銷售此類產品。

具體來看,保費比例方面,2020年開始,各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佔當年總規模保費的比重不得超過20%。如果超過該比例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不斷調整和優化負債結構,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將中短存續期業務佔比逐步下調至合理範圍內。

同時自2020年開始,保險公司中短期產品的年度規模保費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淨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

此外,《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開發設計中短期產品,應當做到產品的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同時不得有以下三種行為,包括通過保單貸款、部分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通過退保費用、退保率假設、持續獎勵等產品定價參數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通過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意見稿》還特別提出,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等設計為中短期產品。

對於中短期產品銷售宣傳,《意見稿》亦做出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客觀宣傳和銷售中短期產品,如實、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不得以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中短期產品,不得將保險產品利益與其他金融產品收益進行片面不實比較,不得在任何時間節點,通過任何方式,發佈拼噱頭、博眼球和炒停產品等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本文源自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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