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旅客陈女士带着儿子准备在高铁隆回车站乘动车回家,急匆匆过安检时,忘了拿自己的挎包。随后过安检的另一名女子黄某发现后,淡定地将挎包拾起,拿走“开溜”,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登上了列车。不过,黄某还没到达目的地,就被长沙铁路公安处民警锁定,民警最终联合列车长将黄某找到。此时,陈女士遗失的挎包已“流浪”到了千里之外的韶关。3月25日,长沙铁路公安处通报了相关情况。
3月22日17时40分,长沙铁路公安处隆回车站派出所民警接到陈女士报案称,其准备乘坐D7223次列车回邵阳时,上车后发现自己装有3000余元现金、银行卡和车钥匙的小挎包不见了。
民警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陈女士在过安检后忘记把黑色挎包拿走,挎包混入了随后过安检的一位女子的行李中。当时,那名女子发现了压在她粉色行李箱下的挎包,却并没有及时将挎包交给安检员,而是很淡定地找了一个袋子将挎包装下,并放进了另一个绿色行李袋,随之离开安检口。
民警根据车站监控录像和进站乘车信息锁定该女子黄某,并通过列车长找到了黄某,经教育,黄某将挎包交给列车长代为归还。经过清点,陈女士挎包内财物完好。
当晚,列车长将财物交接给前方韶关站,值班人员与民警建立联系,次日通过G6170次列车将挎包带回了隆回站。3月24日20时,陈女士从民警手中领回了遗失的挎包,并送来锦旗对民警再三道谢。
民警提醒,《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旅客若捡到他人遗失物品,应主动归还或交给警方、车站相关工作人员。
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唐天喜 通讯员 蔡艺芹 杨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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