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開放再加碼背後的“實話實說”

在剛剛結束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高水平金融開放再傳重大信號。

央行行長易綱、銀保監會副主席王兆星等都在這場國家級論壇上透露了一些將要推進的金融開放大動作,簡單來說,可以總結為五個總體考慮、四項具體措施。

金融开放再加码背后的“实话实说”

易綱(圖源/人民網)

金融开放再加码背后的“实话实说”

王兆星(圖源/新華網)

五個總體考慮是——

1、堅持金融服務業開放、金融市場開放與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相互配合,協調推進;

2、全面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3、完善金融業開放的制度規則,實現制度性、系統性開放;

4、改善營商環境。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優化行政審批,提高審批過程的透明度和審批效率;

5、完善金融監管。中外資機構開展金融業務都必須持牌經營、接受監管。

四項具體措施包括——

1、取消或放寬當前外資銀行業保險業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一些條件限制,包括規模限制、年限限制、股東類型限制、一些持股比例限制等;

2、進一步拓寬外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範圍,給外資金融機構參與創新試點提供一些新領域;

3、進一步減少外資機構行政許可事項,進一步優化行政許可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4、堅持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充分考慮不同類型機構,包括外資金融機構業務特點和風險特徵,不斷建設更具兼容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的監管規則體系。

對比2018年4月提出的中國金融開放措施落地時間表不難看出,最近這一輪開放動作主要是存量政策的進一步深化落實,其中既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自身需要,也吸取了外資機構的訴求和建議。

去年底今年初,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研究部調研了十餘家外資金融機構,瞭解其過去一年在參與我國金融業開放過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問題,並形成要報供決策層參考。

總體來看,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政策配套細則、政策兼容性、營商環境等方面,而這些也正是最新一輪金融開放措施準備著力解決的問題。

問題一

金融業開放政策的配套細則或可操作路徑需要進一步明確。

我國金融開放政策的落地往往涉及立法行政等眾多配套工作的輔助推進。目前,大的政策方向已經明確,但一些配套細則尚不明晰。外資機構對我國政策落實流程不熟悉、追蹤政策落地進度存在困難,期間容易感到無所適從。

例如,2018年相關部門發佈了暫免徵收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規定,但尚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由於外資機構不清楚免稅如何具體落實,利好政策的公佈已難以使其產生獲得感。

此外,外資機構反映,政策條款的模糊性使其難以把握監管要求。例如,一些監管條款對外資投資上市金融機構股權予以了明確,但沒有提及投資非上市金融機構問題,外資機構不太理解區分上市與非上市金融機構股權投資的意義所在。另外,目前不少金融業務雖未明文禁止外資機構參與,但滿足相關申請條件的機構類型中也並不包括外資機構。由此導致,滿足合規、風控等各方面資質要求的優質外資金融機構仍擔憂其可能因自身的外資屬性,而無法獲得某些業務資質。

對此,外資機構建議,針對新出臺的政策法規,希望政府部門能夠及時發佈具體的實施細則,以便機構有針對性地安排具體工作。同時,希望監管部門能夠進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比如使外資機構能夠明確知曉哪些金融業務可以參與;在申請標準方面,可對外資機構的業內地位、資本結構以及風險管控能力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問題二

外資機構展業仍面臨較多牌照限制,且申請牌照耗費時間較長、各類牌照申請要求不一,阻礙了外資機構在我國開展綜合金融服務的可能。

有外資機構提到,我國對金融業務的牌照是按照具體業務領域發放的。以證券業為例,外資機構如要從事經紀、承銷、資管等業務均需單獨獲取牌照,且申請相關牌照需要耗費的時間較長,疊加各類牌照的申請要求並不一致,這無形中增大了外資機構的牌照申請難度。另外,當前不同金融子行業還對外資設有不同的股比限制,這些因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外資機構在我國開展綜合金融服務的可能。

對此,外資機構建議,希望監管部門能實質降低其獲取業務牌照的難度,鼓勵其向全牌照、全行業覆蓋、能在我國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的方向發展。

問題三

當前政策尚不足以激發外資金融機構能動性。

據外資機構反映,雖然中國內地市場在長期依然具有較大潛力,但在當前我國進一步擴大金融開放過程中,外資機構境外母集團在華髮展的能動性不足,大部分機構偏向採取觀望策略。

對此,外資機構建議,政府部門在制定金融開放政策時可以更多在激發外資能動性方面著力。一是在中資和外資機構均能滿足政策優惠條件的領域,實行政策優惠時對兩者一視同仁,比如,若外資機構願意更多地以低成本向中小微企業放貸,外資同樣理應獲得配套的政策優惠;二是在外資機構較中資機構更有優勢的領域,可考慮對外資機構予以政策傾斜,這將有助於這一業務領域在國內更快地成熟完善,比如,跨境業務是外資銀行的優勢領域,可考慮給予外資銀行相關政策傾斜,如豁免或調整對境外母行或集團的同業大額風險暴露限額要求,幫助外資銀行做好境內和境外業務的對接,這同時將有助於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

問題四

外資機構對國內市場認知有限,當前政策引導性不足。

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發展受阻的部分原因在於機構自身在本土化進程中存有侷限性、一定程度上不適應我國國情,對國內監管、同業和市場缺乏瞭解。一方面,外資金融機構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溝通較少,中資與外資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之間互不瞭解,由此導致外資機構對我國的監管環境瞭解不夠、市場參與感不深;另一方面,外資機構對國內市場缺乏深層次瞭解,對於應該如何更好拓展國內業務、服務我國實體經濟缺乏深入認識。比如,雖然外資金融機構對於參與我國地方經濟建設有著較高熱情,但由於企業背景、資本規模、信息不對稱等原因,難以參與到當地項目建設中去。

對此,外資機構建議,政府可考慮加強對外資機構的引導工作,加深其對國內監管、同業與市場的認識,提升外資機構的市場參與感與認知度。具體來看,政府可以加強對外資機構的業務引導,考慮給予外資金融機構更多機會參與地方經濟建設,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上,發揮外資金融機構力量。比如,協助外資金融機構與當地企業、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實現精準對接;此外,如果單家外資機構由於規模有限而無法參與項目建設,可以鼓勵多家外資以銀團形式參與當地項目。

問題五

在部分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過程中,需要更充分考慮外資金融機構的特殊性。

外資金融機構在經營理念、規模大小、人員數量等方面均與中資機構存在較大差異,監管部門有必要探索更具針對性的、能解決外資機構痛點的政策舉措。

在業務資質申請方面,當前國內金融市場準入規則和監管規則主要是參考中資機構的運營和實踐經驗制定的。而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主體在資產規模、網點數量等方面均較中資機構存在較大劣勢,這導致外資金融機構在獲批開展新業務或進入某些細分市場時面臨部分政策障礙。

例如,交易所規定交易資金的存管銀行須滿足註冊資本達到100億元人民幣、總資產在15000億元人民幣以上、淨資產在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分支機構在600個以上等條件,這對於大中型中資銀行而言不是問題,但對於大多數外資銀行在華業務主體而言,門檻則非常高,大多數外資機構均無法達到此項標準。

對此,外資機構建議,在政策起草和完善過程中,相關部門可以加強意見徵詢工作,綜合中資機構與外資機構的特點與實際情況,實施差異化管理。例如,當外資銀行申請業務准入時,建議對外資行適當放寬資產規模的要求或參考外資銀行境外母行規模,使得與中資銀行具備相當業務能力的外資銀行在國內有公平開展各類業務的機會。

在QDII額度管理方面,新的管理政策將“代客理財中投向公開市場產品的規模”作為審批QDII額度的依據,反映了對銀行資產管理能力的看重。而具體到外資機構,由於外資銀行的資產管理能力主要體現在境外投資和跨境資產配置上,所發行的理財產品也以境外投資產品為主,這意味著外資銀行資管能力的體現本身是與QDII額度掛鉤的。但由於很多外資銀行的QDII額度相較同業處於較低水平,在沒有足夠QDII額度的情況下,外資銀行的資產管理優勢無法得到充分體現。

因此,外資機構建議,監管能適當提升外資銀行的QDII額度,可考慮在對外資銀行開放QDII額度時,加入外資銀行母公司旗下境外資產管理公司相應的資管規模作為考察依據,以體現母公司的資產管理能力對於境內子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優勢。

(本文取材自CF40要報《把握外資機構訴求 穩步推進金融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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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卜海森 李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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