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的處置權究竟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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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隨著藝術市場的快速發展,大眾藝術普及度的不斷提高,文化創意產業瞄上了藝術的商機,版權問題這時也隨之浮上水面。但由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對於版權的保護和防範意識十分薄弱,甚至連藝術品的版權究竟歸誰所有都難以明辨,是創作者的藝術家?還是出了巨資的買家?又或是含辛茹苦把藝術家拉扯大的代理畫廊?下面《藝術市場通訊》就和大家一起來探討這些有關藝術品歸屬權的問題,看看你的固有認知是對是錯呢?

當代藝術家的“著作權”包含著作權的權利體系,由人身權和財產權構成。人身權包括了發表、署名、修改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是能夠給作者帶來財產收益的權利。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能進行轉讓。財產權能夠進行轉讓,也能夠進行許可使用。人身權中的三項權利: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是不受時間限制的,只要作品存在,它就受到保護。著作權在我國同其他大多數國家一樣,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創作完成之後,即依法自動產生的,不需要經過任何主管機關的審查批准,所以藝術家不是必須進行著作權登記。


藝術品的處置權究竟歸誰所有?

▲愛德華·馬奈《草地上的午餐》的靈感源於一部文藝復興的印刷品

就美術作品而言,它涉及到兩類權利,一類是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對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美術作品原件的權利;另一類是美術作品的創作人對於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這是兩類不同的權利,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畫家將畫出售給甲,甲只享有該畫的所有權,但不享有該畫的著作權。另外要注意的一點是購畫人如欲實現其經濟利益,希望展覽此畫,就會與創作人的著作權發生衝突。同時,創作人要展覽作品原件,也不得不求助於原件持有人。

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我國《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這說明即使創作人想要展覽美術作品原件,也應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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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藝術新聞》(The Art Newspaper英文版)題為“藝術家安塞爾姆·基弗(Anselm Kiefer)要求取消本次‘基弗在中國’個展”的新聞

2016年轟動國際藝術界的央美與基弗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作為當代西方最重要的存世藝術家之一,以及對中國當代藝術影響巨大的藝術家,基弗在中國的首個展覽受到極高的關注。然而展覽開幕前三天,一份來自藝術家本人的公開聲明則表示,這一展覽“未經他的同意”。對此,中央美院美術館緊急作出回應,因展覽已徵得藏家和收藏機構同意,故在“法律和程序上沒有問題”。隨後展覽在一片爭議中如期舉行。在引發討論的同時更深入地涉及到藝術家著作權、美術館倫理、品牌、利益和價值觀等問題。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外藝術家展覽被引入中國,版權問題錯綜複雜,展覽質量也良莠不齊。多方中間機構的協商機制,與展覽操作的規範化、專業化問題,值得整個藝術行業共同建構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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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弗在中國”基弗作品展現場

另外我們要知道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都有地域性保護問題。某項知識產權在中國受保護,但有可能在外國不受保護;反之,在外國受保護的到了中國不一定受保護。對於外國人的作品,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獲得我國的著作權保護:一是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最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二是根據其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美國,藝術家版權是對創作者固定為有型媒介表達形式的原創作品給予的一種法律保護形式。一位畫家出售了繪畫作品,出售的僅僅是這幅作品的所有權,也就是一件藝術品或者工藝品,但版權仍歸藝術家本人所有。版權所有人享有複製、發放、陳列作品的權利,並且可以為版權作品製作衍生品,比如生產繪有這個作品的服裝。藝術家賣掉作品後可以繼續出售他作品的印刷品,比如當代流行的藝術家簽名版“限量復刻”,或者乾脆重新照畫一幅作品繼續出售。而購買者在買回作品後獲得的是可以擺設欣賞、轉賣獲利、複印送人等權利,但不具有其作品的版權。

根據美國現行法律,當一件藝術作品賣出後創作人保留該作品一切版權,至其過世後70年。而在其過世70年內,家庭版權遺產繼承人將持有其版權,並獲得版權權益。那麼,如果購買者為商業目的所使用作品,就必須徵得版權持有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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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ie Woodger的畫作被迪斯尼盜用,製成化妝袋出售

代理畫廊擁有作品處理權嗎?

上面我們談到了藝術作品被售出於藏家後藝術品權利的界限,那麼作為中間一環的畫廊在代理藝術作品的過程中又涵蓋哪些權益?首先所謂藝術品獨家代理是指藝術家授予某一畫廊或其他藝術品經營機構在某一特定區域內具有獨家銷售的權利,藝術家的作品在該地區全部由該代理商代理銷售。藝術品多家代理則是指藝術家不授予某一藝術品代理商在某一地區內的獨家代理權,藝術家在該市場區域內可以有多家銷售代理商,他們共同開發該市場。

代理合作的這類藝術畫廊屬於一級市場。藝術畫廊推出精心策劃的展覽,首賣藝術家的作品,獨家幫藝術家辦展覽。與拍賣不同,拍賣只要把拍品賣給出價最高的人,畫廊卻要負責代理藝術家的創作生涯。有些畫廊與藝術家的關係,不只是作品的銷售,甚至並肩成長、有深厚的友誼關係。一個成功的畫廊老闆,可能同時得扮演經紀人、出資人、顧問與朋友。畫廊會與藝術家簽訂長期代理合同,對藝術家進行長期扶植,是較正規的經營方式。畫廊幫藝術家辦展覽,帶藝術家參加藝術博覽會,製作畫冊,或請重要的評論家評論,或提供生活費。售畫收入通常是由畫廊和藝術家按合同分成,最常見的是五五對分。但也有因藝術家材料花費多或是畫廊投入宣傳過大,而出現六四分成或四六分成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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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瑟沃斯畫廊(Hauser & Wirth)創始人Iwan和Manuela Wirth夫婦,3月10日,豪瑟沃斯畫廊(Hauser & Wirth)宣佈將在全球範圍內代理中國藝術家曾梵志

畫廊代理制中畫廊的職責就是為代理的畫家做好推廣工作,其中包括宣傳、展覽、營銷等一系列必要環節,以及對畫家的作品價位用市場的規則合理定價。畫廊主要通過買斷、寄售、代銷、商業展覽等幾種方式吸引貨源。買斷是畫廊一次性完成所有權的轉移,再通過其他方式提價售出;寄售是畫廊與藝術家達成共識,由畫廊作具體營銷,售出後從銷售額中提出一部分作為利潤;代銷,是由所有者自行定價,將作品寄放在畫廊內銷售,畫廊按時間收取管理費或場地費,售出後再有一小部分的提成;商業展覽,是由畫廊組織展覽同時銷售,通過銷售金額提成的形式,包括畫廊承包所有展覽費用,從銷售中提成,或一次性從參展者那裡收取展覽費用兩種形式。

畫廊與藏家之間則是畫廊通過獨家資源向市場出售商品,藏家通過支付資金將這塊獨家勞務從畫廊帶回去一小塊。在這一過程中,看似畫廊擁有的是獨家資源,別無分店,在這個市場中站在價格的制高點,擁有藝術品的獨家代理權,藏家只能作為價格的接受者。畫廊與藝術家的交換中,作為買家的畫廊擁有更多的選擇權,讓他們處於優勢;在與藏家的交易中,它們是被選擇的對象,只有價格的接受權。因為不管畫廊的作品定價是多少,最終只能通過買家購買藝術品才得以實現,從表面看好像畫廊擁有定價權,而實質上定價權卻在買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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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梵志,《無題》,2013年

藝術家在世時有關藝術作品的權益問題就相當複雜了,其去世後有關藝術品的歸屬和版權問題也始終活躍在大眾的視線中。

2013年,著名抽象藝術家趙無極辭世,此後,其作品價格不斷創出新高,多件作品過億成交。和其作品同樣被藝術市場關注的還有其子與其第三任妻子佛朗索瓦茲馬凱(FrancoiseMarquet)女士的畫作監控權之爭。

在其第三任妻子馬爾凱的操作下,趙無極於2011年秋季正式離開他已經生活了60多年的巴黎,前往瑞士定居,當時他已患老年痴呆症。但趙無極的兒子趙嘉陵認為父親沒有作出遷居瑞士決定的能力,不滿繼母對趙無極的“控制”,並擔心繼母將父親的畫作據為己有,趙嘉陵於2012年7月以獲得司法監護人權利向巴黎上訴法庭遞交訴狀。

最終趙無極兒子趙嘉陵贏得與父親現任妻子弗朗索瓦·馬爾凱的官司,趙無極作品由趙嘉陵及司法監護人監控清點,判決理由是趙無極與弗朗索瓦結婚時協議財產分開處理,弗朗索瓦無權處置趙無極的產業,這些作品最高可售價250萬美元。

由上例我們可以看到由於藝術品的價值較高,尤其是有一定名氣的藝術家和作品,其作品權歸屬往往就成了遺囑戰的一部分。

如今的法律規定如果藝術家在百年以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保護可由其法定繼承人來進行權益的保護。如果有人惡意篡改作品,在市場上進行詆譭,藝術家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主張權利保護。而著作權中的發表權這一項人身權和所有財產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對於自然人而言,是自然人生命存在期間及其去世後50年。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的作品,保護期是從發表之日起50年,到期以後作品就進入公共領域。著作權的財產權保護是有期限的,期滿即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均可不經過許可無償使用作品著作權中的一項或多項財產性權利。為解決著作權財產性權利有保護期限的問題,我們可以把作品進行相關類別的商標註冊登記,這樣就可以解決著作權保護期限屆滿後的權利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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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無極《29.09.64》

在國外針對於過世藝術家的作品版權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美國對創作於1923年至1977年的作品有超長保護期95之久。其他時間段的作品與大部分歐盟成員巴西,以色列,尼日利亞,俄羅斯,土耳其等國家對過世後的藝術家保護期一樣,為70年,而在加拿大,新西蘭,亞洲和非洲大部分國家藝術家過世後作品的保護期為50年。這系列的規定表明在藝術家過世後的作品仍是處於保護中,如果需要使用該藝術家的作品需要和藝術家的家人或者委託的基金會、美術館取得聯繫,得要許可才能使用,不然就是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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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合作協議約定,Calvin Klein 將支持安迪·沃霍爾基金會發放助學金支持當代視覺藝術創作、展示和歸檔;Cavlin Klein 則有權使用安迪·沃霍爾的所有作品,包括未發佈的。雙方的合作將持續至 2020年,期間將推出多條產品線的授權項目,開展豐富的聯名活動。

基於上述那麼多複雜難搞的情況,藝術品市場上繼而出現了一個新的產業模式——藝術授權。藝術授權又稱藝術作品認可,或者藝術版權授權使用。它是指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或代理的作品、或藝術品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權者使用,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同時授權者給予作者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

藝術品著作權人的確定是授權經營鏈條中的第一環節,在藝術授權經營規模下,藝術品的產生不再僅依賴於個別藝術家的創作靈感,而強調打造出一種創作機制,利用複合的創意、投入、合作,使藝術品的產生更加產業化。當然,對傳統的藝術家的創作模式也有必要保留,讓其成為授權經營的源泉之一。因此在這樣的環境下,尊重著作權人的權利,確定著作權權屬既而成為首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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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絲絨樂隊封面專輯--香蕉圖案

藝術授權經營使得藝術品的價值得以附加到不同領域的產品、企業形象之中,提升其市場競爭力,促進其經濟實力的增長;同時,這樣的經營開發使得藝術品的經濟價值得到了更好的發揮,在同一藝術品上,衍生出更多的可供授權選取之處,將市場經濟的發展與藝術的發展相聯結,給藝術品開發、創造主體帶來了動力,提供了較好的條件。

藝術授權組織對藝術品進行加工設計的過程實質涉及對原作品的演繹,由此產生衍生產品,便於推向更廣的領域,如artkey藝術授權中心運用齊白石的名畫與傳統茶具相結合,設計出精美的茶具套裝。在這樣的演繹過程中應注意依法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在此基礎上進行獨創性的加工才能產生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新的衍生產品,得到法律保護的該衍生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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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生產加溼器的廠商獲得齊白石作品授權後,將加溼器做成了“藝術品”,深受市場青睞。

藝術品是物權和知識產權的雙重結合,知識經濟時代,版權正表現出巨大的商業潛力和經濟價值。事實上,在發達國家,藝術品的銷售分為三個領域,首先是藝術品原創作品的買賣,之後是原創複製品的買賣,另外就是原創授權衍生品的開發,而其中,原創授權衍生品的開發,因為價格合理、創意性強而受到越來越多購買者的歡迎。反觀國內的藝術衍生品市場,故宮系列衍生品就是最具代表性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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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衍生品收入是門票收入兩倍

藉著政策的東風湧現出不少優秀的藝術衍生品,尤其是坐擁“超級IP”的博物館,故宮文創衍生品年銷售額超過10億元,無疑是這波發展大潮的領航者。故宮成功的利用藝術版權衍生帶活了博物館業,使博物館有了自我造血的能力。長遠來看,隨著消費水平的提高與觀念的轉換,藝術衍生品市場將會呈現出更大的潛力,應該強化版權意識,規避行業風險。與此同時,提升原創水平,將好的創意融匯到生活中去,不斷髮掘新的市場需求。

藝術品歸屬權從藝術品誕生起就纏繞著藝術家,直至過世後還依然持續。而作為附屬品的藝術版權更是藝術品資源化的基礎與保障之一,如果沒有藝術版權的存在與保障,藝術品及其資源化的問題就難以落實,藝術品版權問題從藝術品產生開始便貫穿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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