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福建各地集中宣判黑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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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我省各級政法單位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實現新突破。今年3月以來,福州、泉州、三明、南平等4地法院陸續進行掃黑除惡案件集中宣判。

福州

3月22日,福州中院集中宣判4起黑惡勢力案件,涉案被告人43人,最高獲刑二十三年六個月。

【案情】

宣判的4起案件分別是:被告人黃某等2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被告人分別獲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個月至八年不等刑罰;被告人王某磊等1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被告人分別獲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不等刑罰;被告人吳某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案,獲有期徒刑八年刑罰;被告人陳某濟等6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案, 被告人分別獲有刑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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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分別以黃某和王某磊為首的兩個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行收取保護費等一系列犯罪行為,長期盤據於當地、稱霸一方、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屬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的11類黑惡勢力。

福州市兩級法院始終把掃黑除惡作為踐行“兩個維護”,落實司法為民,修復社會生態,推進平安建設的重要舉措,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紮實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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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9年2月底,福州市兩級法院共受理涉黑惡案件88件607人,判決51件366人,已生效25件186人,為促進社會穩定、淨化基層政權組織、維護群眾安居樂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優質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泉州

3月29日,泉港、晉江、南安、惠安四地法院集中宣判黑惡勢力犯罪案件9件48人。這是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泉州兩級法院第七次集中宣判。

此次集中宣判中,對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操縱經營“黃賭毒”等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依法嚴懲。堅持深挖細查,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漏網之魚孫某華、陳某健等人均被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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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法院:公開宣判1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共20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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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法院:公開宣判5起惡勢力犯罪案件,共15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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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法院:公開宣判2起惡勢力犯罪案件,共9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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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法院:公開宣判1起4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案情】

1.林某正、方某牛等2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案

2017年以來,被告人林某正與被告人方某牛等人合謀,為達到非法斂財目的,非法設立某討債公司,公開面向社會承攬討債業務並先後糾集、網羅一些有違法犯罪前科劣跡人員、殘疾人、冒充艾滋病人和社會閒散人員,與被害人進行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採取滋擾、鬨鬧、糾纏、脅迫、聚眾造勢等手段進行非法討債,嚴重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判決: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泉港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對組織者、領導者林某正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組織者、領導者方某牛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組織成員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至二萬元不等。

2.曾某等4人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聚眾鬥毆案及令某碧2人協助組織賣淫、聚眾鬥毆案

2018年7月以來,被告人曾某等人與令某碧、白某海形成以被告人曾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有計劃地在晉江市實施多起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曾某、張某輝經預謀,由被告人張某輝招募失足婦女王某等人,被告人曾某招募令某碧,由其招募失足幼女龔某在晉江從事賣淫活動。2018年7月27日8時許,因羅某川等人慾與該犯罪集團爭搶失足婦女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曾某糾集被告人張某輝等人毆打羅某川等人。

法院判決:晉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強姦罪、聚眾鬥毆罪等,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張某某、蒙某某、王某、令狐某、白某某等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協助組織賣淫、介紹賣淫罪等罪名,分別被判處十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黃某福等4人尋釁滋事案

2017年以來,尤某華(另案處理)經常糾集被告人黃某福等4人及楊某城(另案處理)等人,在南安多地,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多次實施隨意毆打、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等擾亂社會生活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福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羅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被告人楊某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被告人鄭某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羅某、鄭某輝退出的違法所得贓款,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泉州兩級法院共組織了七次集中宣判,共宣判一、二審黑惡勢力犯罪案件52件329人,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彰顯泉州法院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力度和決心。

三明

3月29日下午,三元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某忠、楊某恩等1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該案是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三元區首例涉黑案件,同時也是全市審理的首起“認罪認罰”涉黑案件。

【案情】

2012年8月起,被告人楊某忠通過朋友介紹、口口相傳等方式,在三明市區以5%至20%(相當於年利率60%至240%)不等的高額月息,從事高利放貸違法活動,非法牟取高額經濟利益。先後聚集、拉攏被告人楊某恩、林某恆、羅某、鄧某平、鄧某生、鄧某煒、鄧某亮、李某、蔣某禧、鄭某明等人加入,以“三元放貸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高利放貸違法活動。

期間,為了按時收回放貸本金及非法高額利息,形成了放貸金額超過8萬元的成員,每個月必須繳交“會費”500元作為該組織的日常活動開支的不成文規矩,同時在三明市區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使團體不斷髮展壯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楊某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成立以來,在三明市區有計劃地從事高利違法放貸,實施一系列的非法討債犯罪活動,截止案發前,累計放貸金額共計1400餘萬元,放貸人數達270餘人次,非法收取砍頭息、孳息720餘萬元。

2013年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楊某忠組織、領導被告人楊某恩等人先後在三明市區,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造成1人重傷、4人輕傷、1人輕微傷、損毀財物價值5.2558萬元、引發警情糾紛57起等嚴重後果。因該組織實施的高利放貸違法活動,在三明市兩區法院引發的訴訟案件達60餘件,訴訟標的達778餘萬元。

該組織通過一系列的暴力討債違法犯罪活動,導致大量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屬有家不能歸、夫妻離婚、經營的店鋪倒閉,甚至出現了受到侵害後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不敢報警、離家躲避等後果,對群眾形成心理震懾,嚴重破壞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忠等人犯罪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即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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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三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楊某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多項罪狀,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楊某恩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多項罪狀,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林某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多項罪狀,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被告人林某恆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等多項罪狀,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被告人羅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多項罪狀,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鄧某平、鄧某生、鄧某煒、鄧某亮、李某、蔣某禧、鄭某明等人被分別判處二年至二年十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明法院圍繞“一年打擊遏制、兩年深挖根治、三年長效長治”的工作要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不斷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縱深發展,堅持依法公正審判,確保黑惡勢力得到全面打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南平

3月20日,南平建甌、邵武法院對二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案情】

1.建甌法院:3月20日,建甌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一起敲詐勒索案件,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揭某斌、高某飛、林某軍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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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揭某彬先後夥同張某保、吳某霞(均另案處理)及被告人高某飛、林某軍等人,多次以抵押車鑰匙的方式實施質押放貸,放貸時以“違約金”、“保證金”、“平臺服務費”等名義扣除高額費用,並在被害人車輛上安裝GPS,放貸後任意以GPS沒信號、電話沒人接等理由肆意認定違約並扣車,扣車後向車主以支付“拖車費”、“平臺費”等理由索要高額贖車費用,並以不支付贖車費用就賣車進行威脅。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揭某彬、高某飛、林某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手段強行向他人索要錢財,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揭某彬夥同被告人高某飛、林某軍及其他同案人採用“套路貸”的模式實施多起敲詐勒索,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屬於惡勢力團伙犯罪,應從嚴懲處。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邵武法院:3月20日,邵武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一起強迫交易案件,以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花某、曾某傑、林某華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八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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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6月份至2018年9月間,花某紅(另案處理)和被告人花某、曾某傑、林某華等人為進入邵武市某生豬批發市場牟取非法利益,先後糾集在一起,組成以花某紅、花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結夥盤踞於邵武市某生豬批發市場。前期,花某紅多次出面,意圖強佔已進駐該市場的生豬批發戶徐某財、謝某和等人乾股以謀取非法利益,未果。隨後,花某紅、花某等人強行進入生豬批發市場,通過結夥暴力示威、言語恐嚇威脅、隨意毆打他人、強迫交易等方式,在該生豬批發市場內形成心理威懾力,導致他人不敢交易、不願交易、更換經營代碼隱蔽交易或在市場外暗中交易,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給元隆市場生豬批發、屠宰等生產、經營和管理秩序造成嚴重的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花某、曾某傑、林某華及花某紅等人自2017年5、6月到2018年9月間,為了共同的利益,糾集在一起盤踞於某批發市場,形成相對固定的,以花某紅、花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被告人花某、曾某傑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花某尋釁滋事5次,曾某傑尋釁滋事3次,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花某、曾某傑、林某華以暴力威脅、恐嚇的方式,強迫他人交易,其中花某參與強迫交易3次,價值人民幣21100元,林某華參與強迫交易2次,價值人民幣19600元,曾某傑參與強迫交易1次,價值人民幣13290元,均屬情節嚴重,構成強迫交易罪。本案屬於團伙作案,社會危害性較大,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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