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故事」名為賣房實借貸

「借貸故事」名為賣房實借貸

王成開設的農業生產資料貿易有限公司因為經營項目失敗,他決定將企業改變經營方向,經銷農用機械。因為,農用機械廠家可以先供貨後結算,資金壓力小。儘管這樣,公司也需要一批資金,他找到宋貴財,要向他借款100萬元。

宋貴財經營家用電器,近年來效益一直不錯,資金也比較寬裕。宋貴財與王成有點遠親關係,平時雙方也時常互通有無。

宋貴財見王成要借用100萬元資金,他猶豫了一下,說:“大哥,100萬元也不是小數。我雖然有兩錢,但你要是還不上,我可就得跟著完蛋。你是不是用什麼東西抵押給我,我也好有個抓手不是。”

王成說:“你的要求也不過分,這樣吧,我和你寫個合同,把我的500平方米門市房押給你。你要是不放心,咱倆就寫個買賣合同,500平方米的房子,賣100萬元。”

宋貴財說:“把房子押上到是行,這房子值好幾百萬元,這樣我也能放心。”

於是,雙方寫了一個協議,協議約定:“王成將自己位於東華市新華大街25號的500平方米的房子以100萬元價格出售給宋貴財,房子出售後,王成有權繼續使用該房產經營,在經營期間,每月給2萬元的房屋使用費。王成有權在一年內以100萬元價格回購,逾期不回購,房子過戶給宋貴財。”

雙方簽訂協議後,宋貴財給王成匯款100萬元,王成給宋貴財寫了一張收條,“今收到宋貴財支付的買房款100萬元。”

一年時間很快就過去了,王成的經營效益仍然不好,沒有能力向宋貴財還錢,但每月2萬元的利息始終照付。雙方經過協商後,宋貴財同意王成延期半年還錢。

半年以後,王成要求繼續延期還錢,宋貴財不同意。雙方發生了糾紛,宋貴財找到王成,說:“大哥,咱們倆是不是得按協議辦事啊?你和我去產權登記中心把房子過戶吧。”

王成說:“貴財,咱們畢竟有點遠親,你就不能讓我再寬限一段時間啊?再說,我只是借你的錢,那個買賣合同本來就是假的。你讓我把房子過戶給你,我得虧死,你好意思要啊。”

宋貴財說:“當初是你上趕著要寫房屋買賣合同的,到期不還錢把房子給我過戶也是你寫的條款,我按合同辦事,讓你把房子過戶給我也是天經地義。你有什麼怨言?”

“那不行,這房子不能給你。大不了,我把房子賣了還你的錢,總不至於把價值500萬元的房子給你頂100萬吧。”

“你要不同意我就拿著協議上法院和你打官司,咱們倆白紙黑字寫得明明白白,你想賴賬可不行。”

宋貴財和王成話不投機,宋貴財便上法院起訴。他在訴狀中稱:“2015年10月7日,被告王成將位於新華大街的門市房500平方米以100萬元價格出售給原告。雙方約定,出售後由被告繼續使用,每月給2萬元的房屋使用費。一年內被可以將出售的房屋回購,逾期不回購,將房屋過戶給原告。雙方約定的回購期滿後,被告找原告協商,回購期延續半年。現回購期已經過了,請法院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王成接到訴狀後答辯:“答辯人王成與被答辯人宋貴財是借貸關係,借貸發生時,原告擔心借貸有風險,要求答辯人提供抵押財產。答辯人同意以寫買賣協議的方式將自己位於新華大街的500平方米門市房擔保借款。借款期限一年,每月按2%支付利息。借款期滿後,雙方同意延期半年。至今答辯人確實沒有還錢,答辯人同意籌措資金向原告還錢。”

法院開庭時,審判長對宋貴成說:“根據你們雙方起訴與答辯的意見和提供的證據,法庭認為你們雙方不是房屋買賣關係,而是以買賣為名發生的借貸關係,案涉房屋實際上是擔保財產。原告宋貴成,本庭現在向你釋明,建議你變更訴訟請求,按照民間借貸關係參加訴訟並主張權利。你是否接受?”

宋貴財說:“法官,我不同意。我們倆合同上寫得清清楚楚,就是房屋買賣關係。你應該把房子判給我。”

審判長說:“案涉房屋位於東華市中心地帶,這處房產按市場交易價格大約為750萬元,你以100萬元的價格購買此房,也不符合日常法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對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本庭現在向你再次釋明:建議你變更訴訟請求,按照借貸關係進行訴訟。如果你不接受,本庭將裁定駁回你的起訴。”

宋貴財見法官說得非常嚴肅,便說:“法官,你能不能讓我出去打個電話向律師諮詢一下再答覆你。”

法官笑了,說:“可以,休庭10分鐘,你去打電話吧。”

宋貴財急忙向自己認識的一位律師諮詢,並把法官建議變更訴訟請求的事情說了一遍。那位接電話律師告訴宋貴財:“法官的意見是正確的,如果不變更訴訟請求,你肯定敗訴。”

宋貴財回到法庭,接受了法官的意見,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變更為民間借貸糾紛,要求王成還款100萬元,支付訴訟期間的月2%的借款利息。

法院重新開庭後,因訴訟雙方對借貸的事實、數額、利率均無爭議,法官主持雙方達成了調解,王成同意每月按2%繼續支付利息,3月後如果沒有還款,宋貴財有權申請法院對案涉房產予以拍賣優先受償拍賣款。

庭審結束後第二個月,王成籌措到資金,將所借宋貴財的錢和利息全部付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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