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什麼樣的打印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

每日說法:什麼樣的打印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

【以案說法】

年老的劉老太跟前夫有一個女兒,早年離婚後,收養了一個兒子,因身體狀況不好,一直隨養子一起生活至去世。2017年1月老人去世後,其親生女兒和養子共同為其辦理了後事。在隨後談到繼承問題時,養子拿出劉老太生前留下一份摁有手印的打印遺囑,遺囑也經兩位見證人同時見證,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繼承應該按遺囑記錄內容進行。但女兒表示,其從未聽母親提過留有遺囑的事,懷疑這份遺囑的真實性,堅持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分配房產。後二人協商不下,劉老太的女兒直接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打印遺囑的法律效力,並按遺囑內容分割遺產。

【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遺囑為打印件,並非被繼承人莫民甲親筆書寫,且被繼承人在落款時已是73歲的高齡老人,理應在操作電腦打印文件方面與青壯年有別,但卻無證據證明該遺囑是由被繼承人親自打印的,因此無法認定該遺囑為自書遺囑。另外,經質證遺囑見證人均稱該遺囑並非由其代書或代為打印,均未見證遺囑形成的過程,故該遺囑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規定,判決遺囑無效,駁回原告莫美乙全部訴訟請求。

【鑫湧大律師提醒】

我國《繼承法》對遺囑形式的嚴格規定,主要是因為遺囑是自然人處分其合法財產及其他身後事宜的重要文件,對立遺囑人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從法律上嚴格規定遺囑形式,有利於保證立遺囑人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訂立的遺囑,而非受脅迫或欺騙所為。

因此,法律明確了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或兩個見證人在場等各種規定。而打印遺囑是一種由電腦文檔經打印機而成的紙質文件,在撰寫遺囑電腦文檔過程中,如若非立遺囑人親自操作,則會導致遺囑有可能出現刪改、編造等損害立遺囑人權利的情形,所以在證明打印遺囑效力時,需要附加更多能證明“遺囑是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的證據,才能證明打印遺囑的效力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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