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权充当这些角色?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权充当这些角色?

误解1:村委会就是政府?(错误)

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通过大家对此人的认同和支持并投票才可以选为村委,主要的服务对象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我国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不属于一级政府,简单的说,村委会就是大家选举出来的“头儿”代表所有村民发声,为本村村民服务的自治组织。

误解2:村委会可以作为征收主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村委会只能配合公告信息不能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
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注意,我国征收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做为村委会,一个村民自治组织,自然是没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与批复的。有且只有市政府和县政府才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并且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误解3:村委会有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村委会有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受到严格法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村委可以收回,但是必须经过审核批准,在我国村委会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有严格的限制。

误解4:村委会有权私自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错误)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必须专款专用,不需统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村委有“权力”但没有“权利”,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土地征收的权益却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户个人,村委会不能在没有接受被征收方委托时签订补偿协议,有些事情可以替代,而有些事情不能替代,所以村委私自所签属的协议不具有主体资格,可以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所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被征地农户同意并签字。

误解5:村委有权私自买卖、流转土地?(错误)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如果想要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或者买卖,首先就要征求全体村民的同意,因为村委只是代表,代表大家“说话”、发表意见、争取权益的代表,如果需要土地买卖流转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整合,不能私自与开发商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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