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住楼房的看!遇到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古交人辛辛苦苦买套房子不容易,可是,有房就很好过吗?古交有些让人糟心的物业,那真是一言难尽啊!

新法规公布一年了,具体内容你都了解吗?某些物业不作为、乱作为终于有治了!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新增关于物业费调整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等规定。

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以上情形,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不缴物业费,,要是有如下情况,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遇到这种情况,物业可能还得给咱“倒找钱”

新《条例》新增规定,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

不缴物业费从来不是目的,谁也不想下班回家,看到一个乱糟糟的小区没人整理,希望物业公司尽责尽力,同时,业主也要多份理解,只有这样,我们的小区才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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