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案再審改判:用法治方式保護產權


顧雛軍案再審改判:用法治方式保護產權 | 新京報快評


保護產權,亦是呵護法治,這也要求其用法治的方式去實現。對顧雛軍的再審和改判,也昭示了這點:在法治視域裡重新審視該案,不是為了所謂的“摘帽”,而是為了遵循法律精神,給顧雛軍和社會以合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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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圖片來自視覺中國。

文 | 歐陽晨雨

歷經坎坷,幾經波折,萬眾矚目的顧雛軍案終於塵埃落地。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其他原審被告人,或維持宣判,或宣告無罪。

法庭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最終顧雛軍因挪用資金罪領刑5年。這意味著,他仍然是有罪之身,但較之前酌減了3年。

或許,這個判決並不是顧雛軍及其辯護律師所期待的無罪結果。畢竟,在最高法宣佈再審的一批涉產權案中,張文中等“類似”案件之前均已改判無罪,在影響力上不遑多讓的顧雛軍案改判輕罪,跟無罪的期望間仍有“溫差”。

但從法庭查明的事實看,這個判決結果其實也在意料之中。

顧雛軍等人在公司變更登記過程中虛報註冊資本、不按規定提供真實財會報告、挪用6300萬元資金的行為,考慮到歷史背景、客觀因素,以及證據不足等原因,的確不應過於苛求入罪求刑。

但顧雛軍、張宏從上市公司挪用2.9億元,用於顧雛軍個人註冊公司的行為,確實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認定有罪並判處刑罰並無不妥。再審的實際量刑隨著挪用資金數量的遞減,作出了相應的裁減,從法律層面講,也屬“定性準確,量刑適當”。

雖非無罪,但已改判,客觀而言,這份再審判決書對當事人仍有現實意義。

一是由數罪併罰到單罪輕判,顧雛軍多年以來戴著的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沉重“帽子”被一舉摘掉,一度受到損害的個人名譽及商譽,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復。

二是為國家救濟開啟了必要通道。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顧雛軍及其他同案人員,即便再審改判輕罪,也可以就錯誤判決造成的“超期羈押”對人身自由的侵害,申請相應的國家賠償,這也是正義迴歸的應有之義。

跳出個案的窠臼,對於更多的企業家而言,這次再審改判則有指向性價值。從中央關於完善產權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到兩高《通知》,再到張文中、顧雛軍等系列案件再審改判,也傳遞出依法保護產權的決心。

而保護產權,也是呵護法治,這也要求其用法治的方式去實現。對顧雛軍的再審和改判,也昭示了這點:在法治視域裡重新審視該案,不是為了所謂的“摘帽”,而是為了遵循法律精神,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拿證據說話,給顧雛軍和社會以合理交代。

所以,顧雛軍案是以無罪還是有罪“收官”,固然廣受關注,而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糾錯,釋放出的秉持法治精神、維護公平正義信號亦值得正視。用法治廓清個體行為的是與非,這是對企業家最好的保護。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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