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顧雛軍案改判,為依法保護民企產權立木樹信

4月10日,備受矚目的顧雛軍再審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開宣判。法庭撤銷之前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維持其犯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部分;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等均判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這也意味著,從2005年5月立案偵查到現在改判,14年時間過去,沸沸揚揚的顧雛軍案終於塵埃落定。那個2012年出獄時頭戴一頂“草民完全無罪”高帽召開發佈會的企業家,7年後最終因挪用資金罪領刑5年,較之前酌減了3年。

儘管這一判決結果還保留了一項罪名,但之前加諸其身的多項不實指控均未被認定,其12年的刑期也足以抵償現在的罪名與刑期。

這樣的結果,對於出獄後幾個上市公司和上百億資產都消失了的顧雛軍而言,當然算不上“喜大普奔”,但至少找回了他念茲在茲的部分公平和正義。

接下來,除了申請國家賠償之外,恐怕也需要對當初冤案形成時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顧雛軍曾說,他出來了,有人就要進去。這樣的“狠話”可能有些武斷,但檢視當初顧雛軍被逮捕、定罪等種種蹊蹺,不難理解,在特殊的時代背景下,一個立足於保護產權的法治環境究竟有多重要。

回望顧雛軍身陷囹圄前的那場著名的“郎顧之爭”,可以發現,在國退民進的喧囂中,民企產權保護或多或少被忽略了。當時,格林柯爾被立案偵查,產銷鏈條基本中斷,企業只能垮掉。而在兩種所有制界限含糊的背景下,以及由此引發的民意割裂、商業算計等等,企業家獲罪,似乎也帶有某種必然性。

此前有論者指出,中國的民企存在“原罪”。其實,所謂“原罪”,本質上在於缺乏必要的產權界定;法律也好,政府官員也好,社會公眾也好,並沒有真正把民企產權當回事。進一步講,即便是民營企業家本身,在這個問題上也存在著某種含糊的認識。

以此次最高法判決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為例,在此前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是否構成挪用針鋒相對。而據最高法表示,本案認定的事實,是顧雛軍挪用科龍電器和江西科龍的鉅額資金歸個人使用的事實,與科龍集團和格林柯爾系公司之間劃撥資金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無論公司、企業之間有多少資金往來,都不允許經營者將公司、企業的資金挪歸個人使用。”也即,“我就是公司”的意識,並不符合現代意義上的產權觀念。

公私不分,必然導致法人產權與私人產權的混亂、合法經營與違法犯罪的邊界模糊。據最高法披露,從司法實踐看,正是這種公私不分的錯誤認識,才導致一些公司、企業經營者實施了挪用資金的犯罪行為。

顧案的再審也昭示社會,惟有樹立牢固的產權觀念,堅持保護產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其司法原則,堅決保護財產權利人的合法投資活動,明確私人財產權,才是杜絕各方犯類似錯誤的關鍵所在。

也正是因為這種複雜的纏繞,多年來,顧雛軍案受到了全國工商聯、全國政協,乃至眾多企業家的密切關注。該案也是2017年最高法提出再審三大涉產權案件以來,最典型、最具標誌性,也最受關注的一起案件。

此前,張文中已經改判無罪,隨著顧雛軍案的宣判,目前三大涉產權案件只剩下江蘇牧羊集團案仍在審理過程中。這些案件的再審,傳遞給社會一個積極的信號,也是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兩個一批”(即: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的踏實踐行。

一起個案的改判,更是為法治立木樹信。惟願這樣的判例能夠形成廣泛的司法效應,形成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強大社會共識,以此提振廣大企業家幹事、創業的信心和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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