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案改判,體現實事求是法治精神

■ 社論

歷經坎坷,幾經波折,眾所矚目的顧雛軍案終於塵埃落定。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的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和量刑,維持對顧雛軍挪用資金罪的定罪,並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其他原審被告人,或維持原判,或宣告無罪。

最終,顧雛軍仍因挪用資金罪領刑5年,這意味著他仍然是有罪之身,但較之前酌減了3年。

或許,這並不是顧雛軍及其辯護律師所期待的無罪結果。畢竟,在最高法宣佈再審的一批涉產權案中,張文中等“類似”案件之前均已改判無罪,而在影響力上不遑多讓的顧雛軍案改判輕罪,與其無罪的期望間仍有落差。

但據法庭查明事實,顧雛軍等人在公司變更登記過程中虛報註冊資本、不按規定提供真實財會報告、挪用6300萬元資金的行為,考慮到歷史背景、客觀因素,以及證據不足等原因,的確不應過於苛求入罪求刑。而顧雛軍、張宏從上市公司挪用2.9億元,用於顧雛軍個人註冊公司的行為,確實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認定有罪並判處刑罰並無不妥。再審的實際量刑,隨著挪用資金數量的遞減,作出了相應的裁減,從法律層面講,也屬“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因此,這個改判結果也是實事求是、依法糾錯的法治原則恰如其分的體現。

雖非無罪,卻已改判,客觀而言,這份再審判決書對當事人仍有現實意義。

一是由數罪併罰到單罪輕判,顧雛軍多年以來戴著的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沉重“帽子”被一舉摘掉,一度受到損害的個人名譽及商譽,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復。

二是為國家救濟開啟了必要通道。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顧雛軍及其他同案人員,即便再審改判輕罪,也可以就錯誤判決造成的“超期羈押”對人身自由的侵害,申請相應的國家賠償,這也是法治正義迴歸的應有之義。

跳出個案的窠臼,對於更多的企業家而言,這次再審改判更有指向性價值。從中央關於完善產權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到兩高《通知》,再到張文中、顧雛軍等系列案件再審改判,傳遞出依法保護產權的決心。而用法治廓清個體行為的是與非,無疑是對產權、對企業家最好的保護,也將為改革中國注入更多信心。

法治正義也必須用法治的方式去實現。囿於當年的司法環境,對於一些有違法治的錯判,並不宜過於苛責。而隨著法治理念與實踐的進步,對過去的錯判依法糾正也是實事求是法治精神與法治正義的必然要求。在法治視域裡“回爐重鑄”,不是為了“摘帽”而“摘帽”,遵循法治原則,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拿證據說話,既是給當事人以合理交代,也是還社會以公平正義。

所以,顧雛軍案究竟是以無罪還是有罪“收官”,固然廣受關注,其再審改判所體現的實事求是法治精神與法治理念進步,卻更值得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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