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雙振先生委託我公司商標撤三成功案例

關於第10575610號“

楊雙振先生委託我公司商標撤三成功案例

”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商標撤三字[2019]第W011873號

因該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人楊雙振委託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請求撤銷本溪大臺溝礦業有限公司第10575610號“圖形”商標全部商品上的註冊。首創專業團隊仔細分析申請人提供的撤三證據,商標在實際中使用的情況,提交證據如下:

一、撤銷商標情況介紹

被申請撤銷商標的申請日期2012年03月06日,註冊日期2013年08月21日,商標權人為本溪大臺溝礦業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號10575610。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國際分類第32類啤酒,礦泉水(飲料),奶茶(非奶為主),純淨水(飲料),起泡飲料用錠劑,無酒精果汁飲料,杏仁乳(飲料),無酒精的開胃酒,汽水,植物飲料”。

二、申請撤銷的理由

被申請撤銷商標自申請人向商標局提起撤銷該商標申請之日起向前連續三年時間裡,本溪大臺溝礦業有限公司既未將該註冊商標使用,也未將該註冊商標用於商品的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更沒有通過商標使用許可方式允許他人使用。

三、被申請撤銷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情況

申請人在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並沒有發現標有該圖形商標的商品標誌,根據申請人向相關商品企業、銷售同行及消費者詢問,這些相關人員也均表示沒有聽說過使用該圖形商標的商品。因此,首創專業團隊通過這些信息能夠初步推斷,被申請撤銷商標在過去三年的時間裡並沒有被實際使用在核定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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