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16歲以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難處罰?檢察機關探索保護處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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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6岁以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难处罚?检察机关探索保护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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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最高檢聯合共青團中央舉行“匯聚各方力量、護航孩子成長”新聞發佈會,聯合發佈十個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工作典型案(事)例。其中提到,3名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毆打他人並拍攝視頻上傳至網絡,上海市嘉定區檢察院對其作出保護處分決定。

2018年6月,15歲少年何某某糾集十餘人前往上海市嘉定區某中學,對王某甲實施毆打致其輕微傷。圍觀人員拍攝毆打視頻並上傳網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上海市嘉定區檢察院在審查時發現該案的糾集者和主要毆打者是三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遂對他們作出保護處分決定:


首先,對這三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訓誡教育。


其次,將他們安置在專門學校,與三名未成年人及其家長簽訂觀護幫教協議,委託區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服務中心的青少年社工對他們開展行為矯治、心理疏導及觀護幫教等工作。


最後,針對三名未成年人家長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要求家長到專業機構接受了強制性的親職教育,以提高他們監護管教能力。目前,三名涉罪未成年人正在接受矯正之中。

近年來,社會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反映強烈,高度關注。記者瞭解到,我國目前法律對實施犯罪的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缺少有效應對的矯正措施。因缺乏具體程序和配套制度,《刑法》中對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養”的制度難以落實到位。

據瞭解,上海市嘉定區檢察機關針對這一問題,與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共青團等單位聯合會籤《嘉定區建立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的工作協議》,探索罪錯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依靠社會力量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取得了很好效果。

“努力體現對罪錯未成年人‘嚴管又厚愛、寬容不縱容’的工作思路。

談到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明確表示,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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