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佔有公司資金及財務賬冊,公司要求返還卻敗訴!

司法觀點

抽逃出資的股東以個人名義向公司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公司予以否認,且公司記賬憑證中未予記載的,不應認定股東補足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為公司購買設備的行為發生在抽逃行為之前的,也不應認定購買設備的行為構成補足出資。

會計佔有公司資金及財務賬冊,公司要求返還卻敗訴!

知識點

1、公司資金與證照的合法管理人

2、如何認定佔有人是否構成對公司財產的侵佔?

3、公司如何要求無權佔有人返還公司證照?

4、保持公司財產的獨立性

……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A公司的股東為李某、何某和王某,三人分別持股34%、33%、33%,李某為A公司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何某為公司監事。周某自2015年1月至A公司工作,崗位為會計。

2015年9月7日,周某將李某個人賬戶中A公司的資金55萬元轉賬至周某名下個人賬戶。

2015年11月27日,何某、王某起訴要求李某向A公司返還貨款111.97萬元並支付利息。後法院生效判決支持了何某和王某的訴訟請求;2016年3月3日,何某、王某起訴要求李某向A公司返還100萬元,後法院生效判決支持了何某和王某的訴訟請求。

2016年5月,周某與股東何某、王某出具移交說明,載明:原由股東何某、王某同意,將李某農行賬戶上餘額55萬元全部轉入周某農行賬戶中的款項,扣除必須由A公司支出的房租費、物業費、部分工資費用等,卡上現有餘額17.5萬元,該卡已經移交。A公司賬本、財務章、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公司與其他公司等簽訂的一系列合同等其他材料已經移交。

2017年4月,A公司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立即返還55萬元。2017年5月,李某另行起訴A公司,要求法院解散A公司,後李某撤訴。

法院認為

A公司要求周某返還55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第一,周某主觀上沒有侵佔公司財產的故意。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財產應獨立於股東財產,本案A公司將公司資金存放於李某個人賬戶,本身財務管理不規範。2015年開始A公司股東就公司資金產生糾紛並引發訴訟,公司財務處於非正常狀態。在此情況下,

由於李某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並掌握公司公章,周某受A公司股東何某、王某授權將公司資金轉入個人賬戶保管,應屬於職務行為,無侵佔公司財產的故意

第二,周某的行為客觀上未產生侵害公司財產權益的後果。公司資金轉入周某個人賬戶後,所有款項的支出都經過兩位股東何某、王某的簽字確認後支出,周某對上述資金不具有自主支配權,未挪作私用。且周某已於2016年5月將銀行卡餘款及相關材料全部移交給股東何某,周某客觀上沒有侵佔公司財產。

第三,A公司及其股東可另行依法解決所涉糾紛。本案本質系A公司股東之間的糾紛。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因股東之間矛盾導致公司經營管理困難,股東利益受損的,可以依法申請解散公司進行清算。A公司的股東李某、何某、王某均同意解散公司,且周某對保管款項期間的資金的支出均有相應記載,股東可以通過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財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綜上,對A公司要求周某返還55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他人佔有公司資金及財務賬冊合法性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公司資金與證照的合法管理人

公司的資金與證照均屬於公司的法人財產,公司享有所有權,也享有管理、支配的權利。

原則上,公司資金應存入公司賬戶,從而實現公司對資金的佔有。任何人將公司資金存入私人賬戶,都可能構成對公司財產的侵佔。

而公司的證照,可以由公司指定管理人進行保存與管理。指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證照的管理人。另一種是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指定管理人。此外,如果公司進入了破產程序,則公司證照的合法管理人是清算組

如果公司沒有指定證照管理人,則一般情況下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來管理證照。但後期公司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來重新指定變更管理人,屆時,法定代表人就無權再佔有公司證照。

2、如何認定佔有人是否構成對公司財產的侵佔?

侵佔公司財產屬於侵權行為。公司可以要求佔有人返還侵佔的財產,如果侵佔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還可以要求佔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佔有人是否構成對公司財產的侵佔,我們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認定:

第一、佔有人是否有侵佔公司財產的主觀故意。侵佔的主觀故意是指明知無權佔有,但仍出於個人目的而想將財產據為己有,並積極促成目的實現。本案中,周某雖然曾佔有過A公司的財產,但並未出於其本人意志,也不是為實現其個人目的,故周某不具有侵佔公司財產的主觀故意。

第二、是否實施了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本案中周某佔有A公司財產,是基於公司股東何某和王某的授權。結合2015年公司股東之間就資金問題產生糾紛的事實,應當認為當時何某和王某授權由周某佔有公司財產,是為保護公司合法利益所採取的臨時舉措,而周某根據何某和王某的指令而實施佔有行為,不宜認定為非法佔有。且周某在佔有A公司財產期間,未對財產進行任何支配、處分,應認定周某佔有財產是作為公司會計所履行的職務行為。此外,認定是否實施侵佔行為,不僅要看佔有行為是否有合法依據,也要看佔有行為的嚴重程度是否構成侵佔。一般情況下,情節輕微的佔有行為尚不構成侵佔,經權利人催要之後仍拒不返還的才構成侵佔。本案中周某於2016年5月就將佔有的財產移交給了何某和王某,不存在拒不返還的情節。綜上所述,周某佔有A公司財產的行為不應認定為侵佔。

公司治理建議

1、公司如何要求無權佔有人返還公司證照?

無權佔有人分為兩種,一種是始終不具有佔有資格的人,例如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另一種是原本具有佔有資格,但經股東會決議變更管理人之後從有權佔有變成無權佔有的人。

如果公司證照被以上兩種人所佔有,公司可以通過非訴或訴訟途徑要求其返還公司證照。非訴途徑主要是向無權佔有人發律師函,而訴訟途徑就是針對無權佔有人提起證照返還之訴。我們此前發佈的《公司證照被"霸佔",如何要求返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公司證照被侵佔的救濟途徑,可供參考。

2、保持公司財產的獨立性

公司作為法人主體,應保持其財產獨立性。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企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本案中李某一直將A公司的資金存放於自己的個人賬戶,這種行為不僅不規範,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何某和王某訴請李某向A公司返還資金,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即使股東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系公司實際控制人,也建議股東嚴格區分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否則會產生抽逃出資、侵佔公司財產的法律風險

此外,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則更加要注意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如果構成人格混同,則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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