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企業CDR試點階段稅收:公募基金轉讓所得、股息紅利免稅

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明確。

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税收:公募基金转让所得、股息红利免税

4月1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簡稱《公告》),對創新企業在試點階段發行CDR涉及的稅收政策進行說明。

如何界定創新企業?

何為CDR?

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辦發〔2018〕21號文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託人簽發並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根據國辦發〔2018〕21號文,試點企業應滿足如下條件:

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收不低於30億元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或者營收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公告》所稱試點開始之日,指首隻創新企業CDR取得監管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對個人投資者如何徵稅?

《公告》規定,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自試點開始之日起3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3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由創新企業境內存託機構代扣代繳稅款,並向存託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所謂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根據相關文件規定:

1、個人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個人所得稅法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對機構投資者如何徵稅?

對於機構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同主體的稅收政策不同。

如果是企業投資者,按相對應的股票政策規定徵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公募基金(封閉式、開放式),按公募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徵免企業所得稅。

轉讓CDR如何收增值稅?

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公告》規定,對於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

個人投資者暫免徵收增值稅;

單位投資者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公募基金(封閉式、開放式)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3年內暫免徵收增值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的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增值稅。

轉讓CDR如何收印花稅?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3年內,在上交所、深交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本文源自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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